了解監護權定義
監護權定義是什麼?
什麼是監護權?根據民法第1055條規定: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
監護權與親權
監護權定義等同於親權,而所謂親權指的是對未成年子女權利與義務之行使負擔。
例如:父母雙方都有照顧、扶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責任,也都有保護、管教以及決定孩子行為的權利,在婚姻關係存續間雙方都須負擔權利義務,而若於訴訟或協議中獲得單獨監護的一方,便可以單獨行使權利,而扶養孩子的義務雙方仍須共同承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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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定義與扶養權差在哪?
1. 監護權定義:
監護權定義就是於離婚時雙方可以約定為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倘若為單獨監護,監護方有單獨對孩子主要住所選擇、養育保護、合理管教、財產管理及行為決定權。而監護權可以相互協議或轉讓,倘若雙方協議不成則進入訴訟程序進行裁定。
若為共同監護權則雙方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教養等皆有其權利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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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扶養權定義:
民法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的義務,並不會因為離婚而失去該義務,也不能進行轉讓或剝奪,因此離婚後不論小孩主要照顧者為哪一方,雙方依然都必須負擔扶養的責任,最常見的體現方法為非主要照顧之一方仍須給付扶養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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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是什麼?內容有哪些?
監護權(親權)相關規範訂定在民法各條文中,分為以下5種:
1. 住所指定權(民法第1060條):
未成年之子女,以其父母之住所為住所。孩子與擁有監護權之一方同住。
2. 養育保護權(民法第1084條第2項):
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監護方必須承擔起孩子主要保護、管教、養育的責任。
3. 合理管教權(民法第1085條):
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懲戒其子女。因監護方負擔管教責任,於必要範圍內也可以合理懲戒孩子。
4. 子女財產管理權(民法第1088條):
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由父母共同管理,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子女因受贈、繼承(特有財產)而得來的財產,監護方有管理、使用、收益權,但須為有利子女之處分。
5. 子女行為決定權(民法第1086條):
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之法定代理人,倘若父母之行為與未成年子女之利益相反,依法不得代理時,法院得依父母、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或依職權,為子女選任特別代理人。
代理監護權是什麼?
所謂代理監護權也就是委託監護,依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
然而依照法務部法律字第10803514540號函參照,委託監護所指委託事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指定居所或懲戒及有限額之金錢或動產管理,至於身分行為及財產行為代理權、同意權,則應親自行使,不能委託他人行使。
意即委託監護範圍僅限於事實上保護、教養之具體事項(例如:未成年子女之就學、戶籍遷移、申請及領取社會補助等事項),以及附隨委託監護之居住所指定權、懲戒權或有限額之金額或動產管理之事項等。
如果為身分行為像是未成年子女訂婚、結婚等,以及未成年子女去金融機構辦理開戶、辦理助學貸款等財產行為,均需法定代理人親自同意,不能委託監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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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什麼是監護權後,你需要了解...
爭取監護權案件,依目前實務上經濟能力已經不是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的唯一衡量標準,在監護權官司中,法院仍會審酌父母雙方條件,以及提出相關書面資料來做綜合考量,裁定適任與否。
於法庭上法律諮詢盡可能將對我方有利的事證清楚呈現給法院,展現優勢同時更能避免自身處理案件之疏漏,若想爭取監護權建議先委由專業家事律師進行訴訟策略分析及評估,盡可能提高爭取成功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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