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離婚法律條文
-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一:民法離婚要件有哪些?
-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二:3大民法離婚程序
-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三:離婚後,可以向對方請求…?
-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四:孩子應該要由哪方照顧?
-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五:因配偶外遇離婚,可以向對方請求什麼呢?
- 離婚法律諮詢可以提供的協助有哪些?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一:民法離婚要件有哪些?
依據我國民法第1052條第1項規定,十大離婚事由為: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因每對夫妻相處情形和婚姻狀況不同,在民法第1052條第2項有規定,除了上述得離婚的條件以外,如有其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關係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此項規定著重於雙方婚姻關係中存有的破綻,是否已達無法維繫情感的程度,並不像第一項規定民法離婚要件來的明確。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二:3大民法離婚程序
離婚方法可分為以下三種:
協議離婚:
即「兩願離婚」,依民法第1050條規定離婚協議法律,「兩願離婚,應以書面為之,有2位以上證人之簽名並應向戶政機關為離婚之登記。」而2名證人應當要親自見聞夫妻雙方離婚之真意,才符合協議離婚的形式要件。協議離婚通常是在雙方均有離婚共識,且談妥離婚條件時,所採用的離婚方法。
調解離婚:
雙方若有初步離婚共識,但對於離婚條件尚未完全達成協議,可由其中一方向法院聲請調解,只單純先聲請調解離婚,尚無須繳納裁判費用,由法院調解委員居中協調雙方訴求。
當彼此願意各退一步使調解成立時,效力等同於判決;日後若有一方未依調解條件履行,另一方得持調解筆錄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裁判離婚:
在雙方顯無任何溝通空間時,只能向法院聲請離婚訴訟,此時聲請人需要遞交離婚起訴狀至法院,並繳納3000元的聲請費用,讓法官來審酌離婚原因以及雙方的訴求是否有理由,藉由法院的判決來使無法定論的離婚條件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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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 | 調解離婚 | 裁判離婚 | |
辦理機關 | 戶政事務所 | 法院 | 法院 |
證人 | 兩名 | X | X |
準備文件 | 離婚協議書 | 離婚調解聲請狀 | 離婚起訴狀 |
聲請費用 | 100元 | X | 3000元 |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三:離婚後,可以向對方請求…?
很多伴侶在離婚後的重點是夫妻剩餘財產分配,畢竟付出了大把青春在家庭上,該請求的權益還是不得省略,規範離婚財產分配法條目的在於結算夫妻婚姻生活共同協力之貢獻。
這部分的請求不存在於特定的財產上,而是以雙方結婚後現存剩餘的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
計算上應當綜合衡量雙方在婚姻生活中的家務勞動、子女照護付出之心力、雙方經濟能力等因素;有關雙方各自因繼承或無償取得的財產,則不得列入計算,此與婚姻生活的協力付出無關聯。
須注意以下無法再行使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的狀況:
- 雙方在協議離婚時有約定互相拋棄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知悉有請求權得行使卻在2年間不請求
- 離婚超過5年不行使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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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離婚法律問題四:孩子應該要由哪方照顧?
夫妻離婚法律責任中,孩子監護權是雙方重要約定事項之一,而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有兩種形式:「單獨監護」與「共同監護」,兩者雖皆是以未成年子女成長最佳利益為優先考量,但實際定義仍有所不同,雙方得自行協議採用何種監護方式。
單獨監護權 | 共同監護權 | |
定義 | 由父母其中一方單獨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成為孩子唯一法定代理人 | 由父母雙方共同擁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兩人都是孩子的法定代理人 |
照護方式 | 由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單獨保護教養未成年子女 | 父母雙方可自行約定由哪一方擔任未成年子女的主要照顧者,由其負擔孩子日常生活照護 |
決定權 | 取得監護權之一方可自行決定孩子生活事項及重大決策,例如:遷戶籍、就學規劃、金融機構開戶等 | 主要照顧者可決定孩子生活事項,但重大決策必須經由父母雙方同意才可進行 |
不論父母選擇以何種監護方式,雙方皆必須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扶養費,與監護權歸屬無關,依民法第1084條第二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之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義務。」此義務當然包含扶養,父母須履行至子女成年為止。
夫妻離婚民法扶養費規定:
實務上對於未成年子女扶養費之數額裁定,法院會依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各縣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為計算標準,另綜合父母雙方經濟收入狀況、照護子女勞力付出比例、未成年子女之特殊需求支出等方面評估,並非為平均分配如此制式。
即便父母離婚,立法者仍希望子女能保有以往生活水平,盡量不受影響,因此若有一方不願意支付子女扶養費,或未按協議履行時,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對方共同負擔。
夫妻離婚民法探視權規定:
另外,實務上父母雙方常爭執未成年子女探視權,這不僅是雙方與子女互動之權利,同時也是子女與父母間維繫感情的一種方式;當父母離婚,首當其衝必定是子女,此時子女須面對與其中一方分離之痛苦,生活所受影響重大。
因此不論是單獨監護或共同監護,雙方都應享有探視子女之權利;若雙方協議後落實進行,不僅可以減少孩子須習慣之變異,還可保障孩子於成長階段身心靈之健全發展。
常見離婚法律問題五:因配偶外遇離婚,可以向對方請求什麼呢?
依民法第195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當夫妻因一方外遇,以致婚姻生活遭受破壞無法維繫,元配可向外遇之一方與出軌對象請求損害賠償;若夫妻之一方並無過失,但因法院判決離婚而受有非財產上之損害,還可依照民法第1056條規定向有過失之一方請求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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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法律諮詢可以提供的協助有哪些?
結婚是兩家人的緣分,離婚當然也希望可以好聚好散,離婚法條中需要協議的部分不僅僅是離婚條件,還牽涉到未成年子女監護權的歸屬,要由哪一方來擔任孩子的主要照顧者、扶養費用給付金額及方式,還有會面交往方式要如何約定,這些問題都可能是爭執的起火點。
兩人離婚,只單純是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並不代表不愛孩子,當爭吵越多時,彼此坐下來好好協議、達成共識就越困難,最終變成雙方各持己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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