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或男方不肯離婚怎麼辦...
對方死不離婚怎麼辦?先了解離婚條件!
依民法第1052條規定,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 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當夫妻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老婆或老公不肯離婚、無法達成共識順利離婚時,只要符合訴請離婚條件之法律規定,即可向法院提出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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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或女方不願離婚,我該選擇哪種離婚方式?
我國離婚方式大致分為三種,協議離婚、調解離婚、裁判離婚:
一、協議離婚
協議離婚又稱兩願離婚,是最簡單的離婚方式,選擇此種方式者,通常夫妻雙方都已具備離婚意願並達成共識,後續雙方僅需攜帶證件資料、簽妥離婚所需之文件,到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可。
二、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又稱和解離婚,適合針對離婚細節尚有未有共識、且想透過公正第三方進行協商的夫妻,經法院調解促成使雙方達成離婚共識,後續針對調解之內容進行離婚辦理。
三、訴訟離婚
訴訟離婚又稱判決離婚,針對於一方不願離婚、完全無法溝通的夫妻雙方,或婚姻出現破綻或過失的狀況時,由想離婚其中一方提出訴訟後,說服法官雙方維繫婚姻的意願已蕩然無存,並交由法官來判決的離婚程序,過失之有無可參民法1052條之規定事由進行檢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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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性不合想離婚對方不肯,能訴請離婚嗎?
夫妻個性不合,並不在民法1052條第1項所列舉的法定離婚事由之內,但根據民法1052條第2項,若有「其他重大事由而難以維持婚姻」也可以訴請離婚。
至於難以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實務上主要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導致無法回復作為判斷,例如:雙方形同陌路、個性不合無法繼續相處等,均有可能成為無法維持婚姻的重大事由,因此訴訟中需要說服法官雙方已無感情基礎並無恢復希望,才有機會成功訴請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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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遇到女方或男方不肯離婚,無法順利離婚需要提離婚訴訟時,建議可請專業家事律師協助做全盤策略分析,並在訴訟冗長的攻防戰中協助答辯,提高離婚機會,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一方不願離婚,後續還會有哪些法律問題?
離婚案件通常會伴隨著小孩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及夫妻財產分配等問題,而監護權經常會成為父母離婚官司的主要重點,雙方協議也屬最為爭議的一環;若其中一方不願離婚,在相關離婚法律問題上也會較難取得共識,像是:小孩監護權要給誰、扶養費怎麼計算、子女會面交往時間及方式如何約定...等等。
由於此類家事案件具有一定專業性及複雜性,建議請離婚律師評估並擬定策略、撰寫書狀,盡可能展現我方優勢、提爭取最佳利益。
老公不肯離婚,建議找離婚律師協助嗎?
若對方死不離婚怎麼辦?建議可先請專科律師介入居中協調,以公正第三方的角度切入,進行協商調解,嘗試達成雙方之共識,避免須進入冗長訴訟程序。
而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進入到訴訟階段,因離婚案件並非簡易的小案件,且具有一定專業性,案件處理曠日廢時、勞神費力;為確保自身權益、爭取理想訴訟結果,建議先透過法律諮詢、找尋律師協助,分析利害關係、維護自身權益,並讓離婚過程能圓滿落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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