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視權可以讓探視者帶過夜嗎?
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可以怎麼約定?
不論父母是否離婚,在孩子成年前,父母對孩子都保有親權,而對於未獲監護權或未與孩子同住的一方,仍擁有與未成年子女保持聯繫、接觸、互動的權利,也就是俗稱的「探視權」,然而約定探視權可分為「私下協議」、「法院調解」、「法院裁判」三種方式:
一、私下協議
針對探視權雙方有一定共識時,可將探視時間、是否過夜、地點、方式等清楚約定,並撰擬協議書,雙方簽訂後約定內容即隨之生效。
而若採用私下協議方式,針對探視時間建議要明訂清楚,倘若約定時間為「隨時」,日後容易引發更多紛爭,例如:探視者可隨時藉故要求探視、造成監護權人不便,或照顧者隨時藉故推託,使探視方常受到阻饒。
二、法院調解
當雙方協議探視權無法達成共識時,可向法院聲請調解,經由法院調解雙方取得共識後寫下的調解筆錄效力等同法院判決,若不想經歷漫長之訴訟,法院調解會是較為便利且較有保障的一種方式。
三、法院裁判
若雙方對於孩子探視權過夜等相關約定無法達成共識,也可透過訴訟方式請法院酌定會面交往方式及時間,而法官會以未成年子女最大利益為考量,作出適當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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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探視權過夜糾紛,4種約定要清楚!
夫妻離婚後對於未成年子女各項問題常衍生許多糾紛,而孩子的探視權往往也是爭吵事項之一,若沒有詳細約定,往後雙方可能會引起更多紛爭,探視權以下4項約定務必清楚訂定:
一、探視時間
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探視時間並沒有硬性規定,探視頻率或是否要過夜等細項只要雙方協議好簽訂契約即可,但務必要詳細規範,例如:若僅單純寫可過夜、但未約定從何時開始何時結束,如此一來會產生許多問題。
通常可以月為單位,延伸出單數週或雙數週,並協調星期幾、幾點開始至結束,例如: 於每月第2、4週之週六上午9時起至週日下午5時止。
二、探視地點
約定接送孩子的場所或互動地點,例如特定公園、遊樂場、或是自家住宅等,若探視方有特殊狀況或不當言行,可申請在社會局提供的「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中心」、社福團體提供的特殊場地進行探視。
三、探視方式
探視時間開始與結束由誰、如何接送孩子,探視方在探視時間以外的日子,能否有書信、通話、簡訊、視訊、送禮往來等,都可詳細約定。
四、特殊要求
逢年過節、孩子寒暑假、畢業典禮、運動會、生日等特殊節日須追加探視時間,甚至安排特殊活動等,或是孩子生病及特殊狀況時如何調整等建議事先約定,避免日後產生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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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探視權過夜後,可以更改嗎?
只要雙方均同意且有共識下可重新訂定探視方式,但當有一方不同意仍需要依約履行,探視權若是經由協議約定,雙方同意即可更改;若是經由法院裁定,就須再經由法院重新裁決才可更改,而因為當初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決定,若需更改探視權過夜約定,就需要再重新評估,避免損害孩子權益。
但如果未成年子女已滿16歲就有權利拒絕或提出其他探視方式及時間,探視方若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基於未成年子女之利益,會尊重子女自由意志,將其意願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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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探視權不過夜,程序流程這樣跑
若雙方均同意更改探視權,只要兩人重新簽訂契約即可生效,但若有其中一方不同意時,需提出訴訟請求法院更改;但通常實務上為了保障父母的親權,一般來說法院都會同意探視權過夜,除非探視方有家暴或其他不利孩子之情事。
若遇到該情況,需蒐集相關證據並撰寫書狀附上後,向法院提起訴訟,並在訴訟中說服法官若孩子與他方過夜可能會不利孩子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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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面對孩子的相關問題時,與其爭鋒相對,不如彼此保留合作彈性,除了減少衝突外,也避免讓孩子在成長過程中處處為難或感到不安定;探視權一定要過夜嗎雖非硬性規定,但若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建議可諮詢專業家事律師,法律諮詢請求協助,防止衝突不斷外,也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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