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探視權範本看本篇
探視權範圍包含哪些?
許多人都希望與另一半能長長久久、白頭偕老,但是兩人來自不同的家庭與環境,且婚後共組家庭也有了小孩,就會有更多需要磨合的地方;幾次問題後可能發現彼此的意見與價值觀不同,最後選擇走上離婚一途。
但離婚後雙方依然是孩子的父母,監護權歸屬在離婚協議中就顯得相當重要,不論哪方取得監護權,對方也都有探視孩子的權利,只有父母雙方共同合作關懷,孩子才不會因為離婚而影響身心發展!那麼探視權定義是什麼呢?
首先,不管是協議離婚或裁判離婚,夫妻雙方對孩子的監護權大多數會有下面兩種狀況:
- 由雙方共同監護,有一方會是孩子主要照顧者,另一方可以定時探視。
- 由一方單獨監護,但另一方可以定時探視。
探視權規定,就是為了讓子女可以享受到父母雙方的關愛、確保未來身心健康成長,未同住的另一方都會有固定與孩子互動、接觸的權利;除了關注孩子成長狀態,也可以監督對方是否有妥善行使監護權照顧孩子,避免不當管教或言行如:施暴、酗酒、吸毒等。
對父母或孩子來說探視權都是相當重要的權利,這項權利不能預先放棄也不能被剝奪,就算協議書中有自願放棄探視權內容,在法律上依然有權可以要求探視。
怎樣才算是合理探視權內容?
一般來說離婚協議中可能只會較簡要的約定探視權範圍,例如只有提及「可隨時探視但須提前告知」,但這樣的約定方式容易產生糾紛;因此探視權內容包含探視方式與時間等,應以白紙黑字寫明較不易有爭議,基本的探視權範本通常會有以下幾點:
1. 探視時間
常以「月」為單位來做計算,在一個月的單數或雙數周有探視權的一方可與孩子會面,也會將時段規範得更為具體;若有視權過夜需求也可一併約定,並在協議中載明以免爭議。
延伸閱讀:探視權時間如何約定天數?探視權範本這樣填寫,避免探視權糾紛!
2. 探視地點
行使探視權時的地點,可在任一方的家中進行,若擔心對方會有不當言行,或是擅自將孩子帶離監護人,亦可在社會局或其他社福機構所提供的場所進行探視。
3. 探視方式
探視如何進行、或由誰負責接送等,以及在非探視時段能不能與孩子以電話、書信、視訊等方式聯絡,都可以提出來商量並約定。
4. 其他狀況
孩子生日或其他活動、寒暑假或特定節日、甚至小孩生病需要照顧,探視方是不是可以有探視時間或者延長探視,這部分也可以預先載明,避免日後發生時雙方因此爭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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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探視權範本:4大約定重點
在上面的段落中,我們知道了探視權協議包含哪些項目,但具體來說探視權協議該怎麼寫?原則上只要雙方同意,並就上面內容協議後詳細撰寫即可,以下提供具體的探視權範例寫法供您參考!
1. 探視時段範例
探視時段是雙方共同決定,越詳盡越不容易產生爭議,有過夜需求也需一併寫明,例如:
- 「每個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9點至下午8點止可供探視。」
- 「每個月第一周、第三周的星期六上午9點至星期日下午5點止可供探視。」
2. 探視地點範例
地點可在任一方家中或其他地點進行,依照雙方狀況決定即可。
- 「探視時由監護方接送至探視方住處,並於探視時間結束前由探視方接送返家。」
- 「探視訂於OOO公園,由監護方接送子女,探視方得與子女同宿出遊,並於探視時間結束前接送子女返回監護方住處。」
3. 探視方式範例
時間、地點以外的項目,例如非探視時間是否可以書信、電話等方式與子女通訊,或是能否由第三人接送如祖父母等。
- 「探視方得於每周三下午8點至下午9點與子女透過視訊、電話方式聯絡,並得致贈與子女日常生活所需之禮物。」
- 「探視方於探視時間時無法親自接送,可由探視方之父母OOO、OOO代為接送。」
4. 其他探視約定範例
在孩子生日、寒暑假或農曆春節時,會希望延長時間一起度過節日或生日,或是超過探視時間而未返家、雙方應遵守的規定、違反相關探視權規定協議的處理方式,也可以在協議中事先約定如何處理。下方探視權範本內詳細時間與日期都可由雙方協議,並非絕對的期間或時長:
- 「子女就讀小學至中學畢業前,依學校公布之寒暑假期間,得增加O天探視時間,並於假期開始後O日探視, 探視時間可分次為之。」
- 「遇有子女因傷病住院時,探視方得探視之,監護方不得拒絕,探視時間由雙方定之。」
對方違反探視權規定,我該怎麼辦?
雙方在協議書中如對違反探視權規定有罰則,可依照當時約定內容做處理,若對方仍未依約履行,可向法院聲請調解或遞狀取得法院裁定,透過強制執行的方式履行約定。
延伸閱讀:探視權強制執行是什麼?對方不遵守探視權約定,如何聲請強制執行?
行使探視權孩子不願意怎麼辦?
要是孩子不願意或有其他情事,導致原先約定方式無法履行,除了雙方協調外也可向法院聲請酌定會面交往。
需要注意的是,行使親權的一方不當禁止、限制或阻礙子女與他方會面交往,或者離間子女與他方的感情,很有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不是友善父母,而將子女親權交由他方來行使。
探視權方案可以隨時更改嗎?律師提醒您
原則上只要雙方同意,探視權方案可依照狀況做調整,但以白紙黑字的契約載明較能避免爭議發生。
若協議不成,可透過法律諮詢委請專業家事律師撰狀,向子女所在地的法院聲請改定會面交往方式,透過法院裁定或判決來決定,必要時可指定地點或安排家事調查官、社工進行實地訪視以保障子女最佳利益。
由律師協助約定探視權,避免日後爭議
由前面各項敘述可知,只要雙方能共同協議並遵守,其實探視權範圍商議空間相當彈性,並未有一個絕對的流程或方式。
每個孩子都有權利跟爸爸、媽媽都維持良好關係,身為父母,都有義務幫助子女完成這個最基本的心願,雖然可以透過律師與法院協助探視權規定等事宜,但最好的處理方式還是父母能放下成見共同為孩子著想,才能以身作則讓孩子身心能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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