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大陸遺產繼承期限,先了解...
-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適用哪些法律?
-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多長?
-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
- 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和台灣一樣嗎?
- 如何辦理大陸遺產繼承公證?
- 中國遺產繼承QA
-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有哪些?
- 大陸遺產繼承法律諮詢,交給專業兩岸律師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適用哪些法律?
若要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適用中國大陸的《繼承法》,依中國遺產繼承法第3條規定,所謂「遺產」是指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含:
- 公民的收入
-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大陸法律規定對於台灣籍繼承人的繼承權利,未有任何特殊限制或規定,無論被繼承人或繼承人的身份是台籍或陸籍,只要適用大陸法律,則各繼承人均享有相同的繼承權利,得依法繼承遺產。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多長?
大陸《繼承法》第 8條規定:
-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 2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 20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但要注意的是,大陸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大陸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15條至第 18條進一步規定:
- 在訴訟時效期間內,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致繼承人無法主張繼承權利的,人民法院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 繼承人在知道自己的權利受到侵犯之日起的 2年之內,其遺產繼承權糾紛確在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期間,可按中止訴訟時效處理。
- 繼承人因遺產繼承糾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訴訟時效即為中斷。
- 自繼承開始之日起的第 18年至第 20年期間內,繼承人才知道自己的權利被侵犯的,其提起訴訟的權利,應當在繼承開始之日起的 20年之內行使,超過 20年的,不得再行提起訴訟。
大陸遺產繼承期限規範明顯與台灣有所不同,而隨著兩岸人民間交流往來,對於這類繼承相關法律問題需更加重視,若有遇到大陸遺產繼承問題,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法律諮詢,避免不了解自身權益範圍,喪失應有繼承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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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資料?
台灣人繼承大陸遺產須準備的資料,須經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公(認)證之文書,文件如下:
- 被繼承人的死亡證明
- 被繼承人的戶籍註銷證明
- 繼承人的身份證明(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
- 親屬關係《公證書》(在臺灣辦理,經大陸省級公證協會認證)
- 委託書(公證後經海基會、海協會認證)
須注意前往中國大陸繼承遺產前,請務必先向主管機關洽詢所須具備之文書,持該文書向臺灣地方法院公證處或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事務所辦理公(認)證,並於約一個月後,持公(認)證書正本向各該使用地區之省(自治區、直轄市)公證協會申請驗證後, 提交大陸相關主管機關。
大陸遺產繼承順位和台灣一樣嗎?
台灣繼承順位規定:
配偶為當然繼承人,而血親繼承人另可分為四個順位,依序為:
- 直系血親卑親屬(子女、養子女、非婚生子女、孫子女)
- 父母
- 兄弟姊妹
- 祖父母
台灣法規中配偶具有特殊繼承地位,配偶與各不同順序繼承人共同繼承時,有不同的繼承份額比例,至於同順序繼承人間則為平均分配。例如:
由配偶及父母三人為繼承人時,依台灣民法規定,配偶應繼分為總遺產的1/2,而剩餘1/2再由父母兩人均分,亦即兩人各別取得總遺產1/4。
大陸繼承順位規定:
大陸法律對於繼承人僅分為二順位:
- 配偶、子女、父母
- 兄弟姊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大陸法規為同一順序繼承人之繼承份額,於一般來說情形下,大陸遺產繼承均屬平分,大陸配偶遺產繼承亦無特殊的繼承地位。例如:
當繼承人同時有一配偶及父母兩人時,遺產份額及分為三等分。
如何辦理大陸遺產繼承公證?
辦理大陸遺產繼承公證,所需文件與流程如下:
- 台灣繼承人須準備經台灣當地公證的
- 死者死亡證明(戶籍謄本記載)
- 全戶戶籍謄本
- 繼承人的繼承系統表
- 繼承或放棄(拋棄)繼承的聲明書、切結書、委託書等。
- 向遺產所在地公證處,或大陸繼承人的住所地公證處申請辦理公證。
- 該等文件須經台灣地區公證人公證(認證),將公證書副本通過台灣海基會,寄送到使用地所在大陸各省的公證員協會。
- 在大陸申辦的當事人持台灣地區公證書,到本省公證員協會申請驗核台灣海基會寄送的公證書副本無誤。
- 取得公證員協會出具的比對函,該台灣公證書方可為大陸機構、人員所採證。
中國遺產繼承QA
Q:中國遺產不能繼承的情況有哪些?
依大陸《民法典》第1125條規定,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
-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
- 遺棄被繼承人,或者虐待被繼承人之情節嚴重者
- 偽造、篡改、隱匿或者銷毀遺囑之情節嚴重者
- 以欺詐、脅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礙被繼承人設立、變更或者撤回遺囑,情節嚴重者。
Q:如何辦理拋棄大陸遺產?
依照大陸《民法典》第1124條第1款規定:
-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與大陸《民法典繼承編解釋(一)》第33條規定:
- 繼承人放棄繼承應當以書面形式向遺產管理人或者其他繼承人表示。
因此中國遺產繼承人只要於繼承開始後,以書面形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放棄繼承即可,不同於台灣嚴格要求,須在知悉可以繼承起三個月內須聲明拋棄。
Q:人在大陸如何辦理繼承?
- 中國大陸繼承人應在中國大陸當地之公證處,辦理親屬關係公證書及委託公證書,委託公證書係因中國大陸人士來臺之許可範圍及停留時間而有所限制,故宜委託在臺親友或律師辦理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
- 接著將上述兩項公證書向海基會申請驗證,提出繼承表示後,法院將審核身分後通知是否准予備查。
- 收到通知後,如收到准予備查之通知,得依規定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並交付遺產,中國大陸繼承人如已收到法院發給准予備查通知,可以提出此通知向遺產管理人要求計算、交付遺產。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有哪些?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一、繼承期限
大陸人民繼承台灣遺產時,應在繼承開始(即被繼承人死亡時)起3年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的臺灣戶籍所在之地方法院提出繼承聲明,另外,依兩岸人民條例第66條規定:
- 中國大陸人士繼承臺灣人民之遺產,如果自繼承開始起,超過3年期間未向法院為繼承表示,則視為拋棄繼承權利,之後便不能再要求繼承。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二、配偶之居留地
- 大陸地區配偶或其他繼承人
居住大陸地區的大陸配偶繼承台灣遺產時,不得辦理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只能在計算大陸地區繼承人的應得部分時,就不動產的部分折算為價額再進行分配。
- 具有在臺長期居留資格的大陸配偶
基於婚姻關係的生活與財產權益,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放寬,使得經許可在臺灣長期居留的大陸配偶可直接繼承台灣地區之不動產,此時該大陸配偶可辦理繼承登記為不動產的所有人。
大陸人繼承台灣遺產限制三、繼承上限
- 非大陸地區配偶之大陸地區人民不得繼承不動產,並有上限200萬元之限制。
- 大陸地區配偶不得繼承不動產,但無200萬元之限制。
- 具有長期居留資格之大陸地區配偶得繼承不動產(有條件),且無200萬元限制。
大陸遺產繼承法律諮詢,交給專業兩岸律師
兩岸繼承法規定各不相同,往往有許多台灣繼承人前往中國處理後事,辦理大陸遺產繼承時,發現眾多文件須在台灣先行辦理,導致多次往返兩岸才能辦理完成,因此當遇到兩岸繼承問題時,建議先諮詢大陸律師相關資訊及委由律師協助辦理,較能保障自身權益,也能省下許多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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