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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型態有哪些?陷害教唆誘捕偵查一樣嗎?
誘捕偵查陷害教唆一樣嗎?犯罪偵查機關會利用各種手段偵查犯罪,誘捕偵查則為手段之一。所謂「誘捕偵查」,指國家機關之偵查人員基於犯罪偵查之目的,自己或利用線民以挑唆或配合他人犯罪之方式進行偵查,在犯罪結果未發生前或發生後立即予以逮捕之謂。
誘捕偵查可分為兩種,一為「機會提供型」之誘捕偵查,一為「犯意誘發型」之誘捕偵查:
一、機會提供型
係指行為人原本即有犯罪之意思,其從事犯罪行為之犯意,並非他人所創造,而司法警察或受其唆使之人,僅係利用機會加以誘捕,實務上稱此為「釣魚偵查」。
二、犯意誘發型
又稱「陷害教唆」,係指行為人原無犯罪意思,因受他人(如便衣警察或受警方唆使之人)之引誘或教唆犯罪,始生犯意,進而著手實行犯罪行為,再進而蒐集其犯罪之證據加以逮捕偵辦。
採用誘捕偵查後的判決該如何判斷正當性?
誘捕偵查手法之合法性界線在於「機會提供型」與「犯意誘發型」,若僅是提供機會,則屬於合法之釣魚辦案;若對原無犯意之人,誘發、教唆而產生犯意,則是違法之「教唆陷害」。
對於「釣魚偵查」,因屬偵查犯罪技巧之範疇,並未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原則上具證據能力;而「教唆陷害」縱其目的係在於查緝犯罪,但其手段顯然違反憲法對於基本人權之保障,且已逾越偵查犯罪之必要程度,其因此等違反法定程序所取得之證據資料,應不具有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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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捕偵查適用於哪些案件?誘捕偵查毒品案例
現代都市型社會科技發達,彼此間交往逐漸演變成非面對式(即匿名式、秘密式)。影響所及,犯罪行為的型態也逐漸趨於隱密而不亦為人所發覺,導致很難以常例之偵辦手段。因此新型態誘捕偵查手段便應運而生。而誘捕偵查手段常運用於毒品犯罪、貪污犯罪、組織犯罪等重大、隱密、不易發現之犯罪行為。
誘捕偵查毒品案例
小陳常於網路社群聊天室中以暗語發文販毒,遭警方在網路巡邏時發現,並冒充買家身份表示要買毒,小陳與買家(警察)相約面交,當場遭警方依販賣毒品未遂現行犯逮捕。
此誘捕偵查毒品案例中小陳原本就具有販毒之犯意,自行於網路發文,其犯意並非警察的教唆或引誘所萌生,警方僅是提供犯罪之機會,因此案例中的情形屬合法釣魚偵查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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陷害教唆刑法會判刑嗎?誘捕偵查法條一次看
陷害教唆誘捕偵查刑責重嗎?誘捕偵查法條有哪些?依警察職權行使法第三條第三項規定:「警察行使職權,不得以引誘、教唆人民犯罪或其他違法之手段為之。」明定禁止違法之誘捕偵查。而對於誘捕偵查之採用,在依定限度內是可被容許的,最高法院以「犯意誘發」與「提供機會」作為誘捕偵查合法性之合法性界線。
若是違法之「陷害教唆」,最高法院對於其法律效果採取證據排除說的立場,證據排除說認為,一旦發現違法的誘捕偵查存在時,誘捕者所蒐集之證據,應被認定為違法蒐集之證據。
因而在一定條件之下,此證據不具有證據能力,自無法提出於法院,亦即,不得作為認定事實之依據,法院應排除此之證據之使用。
誘捕偵查有規定的作業流程嗎?
誘捕偵查雖在現實社會裡針對特殊犯罪之偵查有其價值存在,且是一種常態之偵查方法,但為了避免遭濫用或惡用,原則上誘捕偵查作業流程需具備以下條件:
- 被告自己犯罪或被告自己主動式的意欲犯罪。
- 誘捕之實施僅在於取得證明該犯罪之證據。
- 非實施誘捕偵查無法取得欲得到之證據或幾乎無法取得之情形。
- 針對重大、隱密、不易發現之犯行方得以實施(例如毒品犯罪、組織犯罪、貪污、賄賂罪)。
- 實施時雖不至於需有令狀之憑藉,惟實施前應取得主管長官之事前允許或先行陳報獲准後方得以實施。
等要件方被認為屬於合法之誘捕行為,若有遭違法誘捕偵查時,可提出誘陷之抗辯;當認定為違法誘捕時,該證據可立即排除。而因通常民眾對於偵查程序不甚了解,若對於案件遭誘捕偵查是否有違法性之疑慮者,建議儘早尋求專業律師諮詢,由律師協助分析評估,較能保障自身權益!
對於誘捕偵查還有疑問嗎?快諮詢律師為你解答!
近來警方人員常以誘捕偵查、釣魚偵查等引誘方式查緝犯罪,而在偵查程序中常有瑕疵所在,但基於一般民眾對於法律程序較不了解,導致即便遭違法誘捕也不清楚如何為自身做出有利答辯。
因此建議遭釣魚抓捕時及早尋求專業律師法律諮詢協助,律師可針對誘捕偵查過程詳細分析評估,找尋偵查瑕疵並擬定相關策略,較能確保自身利益不受侵害。對於誘捕偵查還有疑問嗎?快諮詢律師為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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