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騷擾定義與性騷擾相關問題
- 性騷擾定義是什麼?和性侵害的差別
- 關於性騷擾定義,是否只針對肢體接觸?
- 性侵害/性騷懮法律刑期分別是多久?
- 法院會如何認定性騷擾?
- 沒有插入行為的性侵害,算是性騷擾嗎?
- 沒有證據,是不是無法透過性騷擾法律判刑?
- 性騷擾遭受性騷擾時,應該如何申訴?不分性別,男孩女孩都要學會保護自己
- 性騷擾不分性別,男孩女孩都要學會保護自己
Q:性騷擾定義是什麼?和性侵害的差別
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交與猥褻外,其他有關性的行為),以乘被害人來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短暫觸摸行為,如: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性騷擾定義其涵蓋範圍較廣,不像性侵害定義那麼直接,只要一切不受歡迎、與性或性別有關的言行舉止,讓他人感到不舒服、覺得被冒犯或侮辱,甚至影響到他人正常生活之進行,或損害人格尊嚴就可能構成性騷擾(參照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
➤ 性侵害/性騷擾,兩者有什麼差異?
性侵害定義規範於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係指觸犯刑法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為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或猥褻者。該法對於性侵害定義中,含括性交行為以及猥褻行為。
而性騷擾定義規範於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指上述性侵害犯罪以外,乘人不及抗拒而對他人實施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行為程度較強制猥褻輕微,尚未達於妨害性意思之自由。犯罪之手段是於被害人不及抗拒之際,出其不意乘隙為短暫之觸摸。
所謂性交指以性器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口腔的行為,或是以性器以外之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的行為;猥褻是指性交以外,客觀上看起來足以使一般人興奮或滿足性慾的一切行為,且非僅短暫之干擾,以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影響其性意思形成與決定之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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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關於性騷擾定義,是否只針對肢體接觸?
性騷擾定義不一定單指身體上的觸碰撫摸,不論是言語、肢體、視覺,帶有性意味、性暗示或性別歧視的言語、文字甚至是肢體觸碰,或以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都是性騷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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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1:性騷擾是告訴乃論罪嗎?
性騷擾是屬於「告訴乃論罪」,需要在事發6個月內趕快提告,且可以和解撤告。依據性騷擾防治法第2條規定,所謂性騷擾,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 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作為其獲得、喪失或減損與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
- 以展示或播送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之方式,或以歧視、侮辱之言行,或以他法,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嚴,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或不當影響其工作、教育、訓練、服務、計畫、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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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2:性騷擾跟性侵害的差異
性侵害則多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條第1項,指觸犯刑法及相關特別法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或強制猥褻者。
也就是「未經過您的同意」、「不是兩情相悅的」就強制發生性行為是屬於性侵害犯罪以外,還有針對16歲以下的未成年設置特別保護,無論未成年少男少女是否願意發生性行為,都必須依法究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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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見問題3:性騷擾定義與強制猥褻的差異
最容易被一般大眾混淆的莫過於強制猥褻與性騷擾定義,這兩者間之差異主要在於侵害程度上的不同,強制猥褻之犯罪方法行為程度較強,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被害人意願之方法,為一切性交以外的色慾行為,且不以身體接觸為必要;性騷擾的行為程度較強制猥褻輕微,犯罪方法以乘人不及抗拒而為之。
在訴訟上最大的區別除了刑度以外,強制猥褻罪為非告訴乃論之罪;性騷擾則否,是可以撤告的案件,因此對於行為性質的界定非常重要,若涉犯相關犯罪,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答辯。
Q:性侵害/性騷懮法律刑期分別是多久?
根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對於性騷懮法律行為之處罰分為刑事責任、行政罰鍰及民事賠償等三類性騷懮法律責任:
(一)刑事責任—強制觸摸
性騷擾犯罪的加害者,原則上會受行政罰鍰處罰,但如有肢體碰觸身體隱私部位,則會另有刑事處罰,依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規定:「意圖性騷擾,乘人不及抗拒而為親吻、擁抱或觸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之行為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須為告訴乃論。
(二)行政罰
性騷擾防治法針對性騷擾行為定有行政罰並區分為下列兩者:
- 一般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0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
- 加重性騷擾行為:性騷擾防治法第21條規定:「對於因教育、訓練、醫療、公務、業務、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者,得加重科處罰鍰至二分之一。」
(三)民事責任
性騷擾防治法第9條規定:「對他人為性騷擾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前述情形,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性騷擾行為所侵害者之法益乃人格權法益,因此即使無產生財產上之損害,依法亦得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亦即所謂的「精神賠償」。
Q:法院會如何認定性騷擾?
實務認為性騷懮定義是指性侵害犯罪以外(性交與猥褻外,其他有關性的行為),以乘被害人來不及抗拒之違反意願方法,對其做出與性或性別有關的短暫觸摸行為,如:親吻、擁抱或觸摸臀部、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
該行為不以性慾之滿足為必要,且還未達到妨害性自主之程度,僅是破壞被害人享有與性、性別有關等不受干擾的狀態。
沒有插入行為的性侵害,算是性騷擾嗎?
如前所述,性侵害行為之定義含括性交行為以及猥褻行為,性交之定義規定在我國刑法第10條,以性器進入他人性器、肛門或口腔、或以其他身體部位或器物進入他人之性器、肛門,或使之接合之行為。
但即便並無構成性交行為,亦可能構成性侵害中的猥褻行為,因此還需要進一步區分實際案件情形,來界定該犯罪行為究竟是否屬於性騷擾,回到前述探討強制猥褻與性騷擾之間分別的問題。
➤ 性騷擾案例舉例
舉例來說,A女搭公車時,坐在一旁的B男一時興起,摸了A女的大腿一把,A女還來不及抗拒或反應,B男觸摸的行為就結束了。
摸了大腿幾秒只能屬於一個「動作」,不像猥褻還持續了一段時間,更沒有煽動情慾,因此這只會屬於性騷擾而並非猥褻行為。
Q:沒有證據,是不是無法透過性騷擾法律判刑?
性騷擾證據包含物證與人證,但因為大部分的性騷擾,都是在出其不意時發生,性騷擾通常具有「偷襲式、短暫性」、「瞬間結束」、「被害人無從立即反應」與「等到被害人發覺被侵犯時,該侵犯行為多半也已結束」之特徵。
因此在蒐集證據上有一定的難度,除了監視畫面的物證外,亦可尋找目擊證人作為提告之證據,甚至是案發時曾經打電話向親友求救或哭訴之對象,都可做為證人以描述被害人當時之情緒反應,以作為認定犯罪之補強證據。
沒有插入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或性騷擾
綜上所述,沒有插入行為,可能構成強制猥褻或性騷擾,至於兩罪間之分別主要在於侵害程度上的不同,有時甚至非常相似,但二者在訴訟程序上的刑度和處理方式更是天差地別,因此如果遇到相關案件,還是要先行蒐證並諮詢專業律師評估,才能確定後續處理方針。
Q:遭受性騷擾時,應該如何申訴?
依據性騷擾防治法規定,被害人得於事件發生後一年內向加害人所屬機關、部隊、學校、機構、雇用人或直轄縣(市)主管機關以書面(申訴書)或言詞向提出申訴,更可以在6個月內向警方報案提出刑事告訴。
若遭遇職場性騷擾,可依照公司內部的性騷擾檢舉程序處理,或向各地政府的性騷擾防治委員會提出檢舉,請他們調查並開罰。
性騷擾案件行為人除了需要負責行政責任、刑事責任外,被害人還可請求民事賠償。建議委請專業律師協助擬定處理方針及審視賠償相關事宜,保障自身之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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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性騷擾不分性別,男孩女孩都要學會保護自己
過去大家的觀念都認為只有女生才會是性犯罪裡的被害者,但是近幾年來統計數字發現,有越來越多的男生也成了受害者。如果不幸遇到性騷擾的情況,建議尋求性騷擾訴訟專業律師協助,協助保全證據,一起討論訴訟策略,或是經由調處協商和被害人尋求和解撤告。
性騷擾的被害人是不分性別的,遭受到性侵害/性騷擾時,應立即到醫療院所診療驗傷、盡速蒐集相關證據,不論是男生女生都要好好保護自己,面對性犯罪時也要勇敢地說不!有任何關於性騷擾的問題,歡迎與我們聯繫法律諮詢,我們注重保密性,您可以安心的將問題交付給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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