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刑法227,你需要知道...
- 刑法227是什麼?
- 關於第227-1條
- 刑法227是告訴乃論嗎?
- 刑法227有什麼爭議?
- 不小心觸犯刑法227條,有機會和解嗎?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什麼?
- 為什麼會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 想了解更多刑法227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問題?
刑法227是什麼?
2006年3月29日,高雄縣一成年男子將吸管、眼鏡架及手指放入三歲女童私密處,該男被高雄地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個月,引起社會大眾一片嘩然,雖然該判決並未違法,但民眾認為法官判決未考慮兒童的心智發展狀況,顯然與社會現實脫節。
刑法227條的訂立主要是為了保護幼童身心健全發展,縱然未成年兒童係自願發生性關係,行為人仍須接受法律處罰。上述高雄女童性侵案,大致能夠描繪出刑法第227條的輪廓,行為人利用兒童對於性事的完全無知或是少年的懵懂而為性交或猥褻,即便未違反兒童及少年的意願,站在保護未成年人的立場,由於其思想尚不成熟,而並不承認未成年人同意的有效性。
刑法針對與未成年為性交行為之規定,可以分成兩個部分:
- 第一個部分是針對違反未滿14歲者之意願為性交行為之處罰,係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之事由之一。
- 第二部分列於第227條「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該規定係未違背未滿14歲幼童及14 歲以上未滿16歲之少年之意願而為性交行為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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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第227-1條
若發生性交行為雙方皆係未成年人時,考慮到孩子年幼無知,懵懂的年紀與人交往,不小心合意發生性關係,若是直接受到刑法的處罰似乎過於苛責,因此於第227-1條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這也就是所謂的兩小無猜條款。
刑法227是告訴乃論嗎?
一般刑法227案件屬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俗稱的公訴罪,檢警一旦知悉有犯罪事實就可以展開偵辦,就算之後被告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無法因此撤告,還是有可能將被告起訴。
➤ 刑法227條之1是告訴乃論嗎?
另外,依第227條之1兩小無猜間之合意性行為屬於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乃論就是所謂的不告不理,只要兩情相悅的未成年人符合條件,沒有任何強暴脅迫,且雙方互不提告,就不會開啟刑事程序。該規定也給予雙方和解並撤回告訴的機會,避免未成年人一時不慎背負刑責,不利於少年未來人格發展與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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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227有什麼爭議?
觀察條文能夠發現第227條之罪刑較第222條加重違反意願性交罪輕上許多,此差異導致早期有部分判決,法院認定行為人對未滿7歲兒童未施以違反其意願之手段,因此應論以較輕的與幼童性交罪,從而引發社會輿論撻伐,發起白玫瑰運動。
該事件發生前,實務普遍將與幼童為性行為的案件一律歸為刑法第227條與幼童性交罪;白玫瑰運動後,從法院判決的轉變可得知,與幼童性交罪的成立以合意為必要,而依照民法第13條之規定,未滿7歲之男女沒有行為能力亦無意思能力,無意思能力之為成年人無法與行為人「合意」發生性行為,應適用加重強制性交之規定,使行為人受較重之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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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未成年性行為中,刑法以16歲為界線,決定未成年人是否具備性同意權,當未成年人超越16歲的界限時則具備性自主決定權;然而對於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不問個案差異,一律以16歲為基準作通案審查是否得宜亦似仍有挑戰空間。
不小心觸犯刑法227條,有機會和解嗎?
和解在訴訟中扮演的角色,視案件本身是告訴乃論或非告訴乃論可能會有所不同。依刑法第227-1條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227條之罪時,須告訴乃論,這種小情侶情投意合、初嘗禁果的特殊情形,就有機會透過和解並撤告,免去後續的刑事訴訟。一般成年人觸犯刑法227條則是非告訴乃論,沒有撤告可言,但刑法227條和解可能會有利於減輕刑度甚至爭取緩刑。
➤ 刑法227條有機會緩刑嗎?
緩刑是期望犯罪行為人未來不需費力回歸社會、鼓勵行為人改過向善之規定,針對被判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被告,同時宣告於一定期間內暫緩執行,免於入獄。強制性交罪與未滿14歲幼童性交罪的最輕本刑是3年,不能緩刑及易科罰金;至於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少年為性交係7年以下有期徒刑,若能將刑度壓在2年以下則具緩刑之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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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觸犯刑法227條,建議不要私下和解
但是,刑法227條中和解往往等同於承認犯罪,因此如果真的受到冤枉,千萬別因為貪圖早日結束案件而草率和解,反而使和解內容被對方用以作為不利證據,應該深思熟慮、審慎為之,建議涉犯相關妨礙性自主還是盡速諮詢並委任專業律師陪同處理,以保障訴訟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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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是什麼?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重在「防治」,規範縣市政府對性侵害應為之防治措施、學校應為的性教育及各機關人員,如醫事人員、社工人員、教育人員、保育人員及勞政人員等遇到相關事件應如何處理,以保障受害者權益及致力減少侵害發生。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核心
除此之外,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之核心即係為輔佐刑法達成防治犯罪,藉以消滅犯罪行為人之危險性,以確保公共安全,為達上述目的,本法將重點放在刑罰以外的另一種法律效果──保安處分,多以治療和隔離兩方面進行處遇,強制治療政策之制定即係基於改善犯罪人或偏差行為者,藉以穩定社會秩序之目的,所為之治療及隔離處遇方式。
為什麼會有性侵害犯罪防治法?
2011年10月25日立法院公報中提及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的三讀修正通過,係來自於白玫瑰及防暴聯盟的鞭策,顯見白玫瑰運動後的隔年,立院便加速檢視現行社會安全網的不足,快馬加鞭通過備受關注的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修正案。
性侵害犯罪雖對社會秩序安全造成極大之衝擊,然在過往犯罪偵查與防治實務的處理上未與其他案件有所區別,均視其為一般案件處理,更遑論對加害人施以治療輔導,以降低其再犯率。
➤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制定目的
然在加害人受到應有的懲處之後,社會應該要重視的是行為人為何會做出社會大眾難以接受的行為。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的制定並非要求社會大眾同情加害者、網開一面,而是立法者多次探討性犯罪之成因後,為降低犯罪頻率、減少往後案件發生機率而制定之相關規定。
根據研究,性犯罪者7年內的再犯率高達6-11%,其中戀童癖再犯率更超過40%,因此為減少性犯罪案件發生機率,我國於1994年刑法首度出現性侵害犯罪防治之概念,直至2005年奠定刑後強制治療之規定,建構目前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刑後強制治療之模式,將強制治療之實施改為刑後進行,並治療至其再犯危險顯著降低為止,以期能使加害人復歸社會又得兼顧整體社會之安定性。
想了解更多刑法227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問題?
刑法227案件具高度隱蔽性,證據取得不易,此情況下社會大眾經常與受害人立於同一陣線,行為人經常需承受各種輿論壓力。尤其現在網路普及,交友軟體、線上遊戲拓展了人們的交友圈,實務上經常發生許多未成年人打扮成熟、謊稱自身已成年,而兩情相悅為合意性交行為之案例,導致行為人一時不察而涉犯與少年性交罪。
刑法227相關案件,建議尋求律師協助
性犯罪起訴機率高,且刑責重屬社會重大犯罪,當事人切勿抱持僥倖心態,一定要尋求專業律師的協助,否則當事人僅憑一己之力往往難以舉證自己對於對方的年齡毫無認識,後果將非常嚴重。
法律諮詢能做的是教導搜集各類證據、分析案件狀況及事證向檢察官及法官答辯,積極爭取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又或是能夠協助當事人和解,將罪刑酌減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爭取緩刑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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