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兩小無猜條款ptt常見問題
什麼是兩小無猜條款?台灣是怎麼規定的?
我國刑法第 227 條有明文規定
與未滿14歲性交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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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滿14歲之男女猥褻 | 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與14歲以上未滿16歲性交者 | 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猥褻 | 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本條是為了保護青少年性自主權利,台灣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男女較欠缺性自主同意能力,所以才特別立法保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全發展。
但若是雙方都未滿18歲,在刑法上皆屬限制責任能力,性知識的探索是成長中重要且不可缺少的課題。在兩人合意的前提之下,僅因年齡而未達而落入刑法重罪,過於嚴苛,進而衍生出兩小無猜條款,也就是刑法第 227-1 條規定:「18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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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條款年齡是幾歲?判決是什麼?
只要違反對方意願,無論兩小無猜條款年齡大小都構成強制性交罪名,但若是雙方合意下所發生性行為,刑責如下:
一、 滿18歲之人與下列年齡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未滿18歲之人與16歲以下之人合意發生性行為,適用上述法條,但另有刑法第227-1條適用,減輕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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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小無猜條款是告訴乃論嗎?
刑法上規定性行為之年齡限制目的是在保護未成年身心健全發展,雙方若皆未滿18歲,依客觀概念看來雙方同時為加害人也為受害者。
像這樣兩情相悅的情況,用刑事制裁的方式來解決實屬過重,應該保有讓被害人自行斟酌具體情況、決定是否要對加害人提出告訴的空間,國家不應逕行發動其刑罰權來追究加害人的責任,所以兩小無猜條款為告訴乃論。
在兩小無猜條款的案件中,因為雙方並沒有違反意願,所以不太可能由被害者本人提出告訴,於是幾乎都是由父母提出告訴。
刑法第 229-1 條: 對配偶犯第221條、第224條之罪者,或未滿18歲之人犯第227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
兩小無猜條款應該被除罪化嗎?
目前法令規範認為應保護未成年性自主權利,故即便為合意發生也列入處罰範圍,但這究竟是保障還是限制?性行為也為成長途中不可或缺的課程,在合意的情況下一同進行性知識的探索,會侵害到什麼權利?
且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使家人能夠成為獨立告訴人,即便孩子自覺未受到侵害,也可能成為事件中家長爭執中互相提告的籌碼和工具,故法規之制定應如何拿捏才能周全,一直都是立法者的重要課題,兩小無猜條款值得我們思考和監督。
兩小無猜條款犯罪後可以和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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