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免費法律諮詢人:阿源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損害賠償、精神慰撫金
- 所在地:台中
- 諮詢律師:林俊賢律師
法律諮詢問題:
我在大學時期交了一位女朋友,我們在一起四年,畢業後,因為工作的關係需要分隔兩地,久而久之導致我們感情漸漸的淡掉,最後和平分手,但我們依然是好朋友,偶爾還是會跟對方寒暄。不久後她結婚了,只是結婚不到兩年,發現她老公有外遇的對象,她其實很不好受,但為了孩子所以不想跟老公離婚,因此選擇原諒。在那段她期間找不到人可以訴苦,剛好我有事情跟她連絡,因此她便把所發生的事傳訊息跟我說。
隔沒多久她與老公協議離婚了,我怕她無法走出這場惡夢,有約她出門散心,不久後我竟收到被告侵害配偶權的傳票,對方請求100萬的賠償金,我很不能理解,因此打電話來事務所尋求專業的律師法律諮詢。
- 想請問:「自從女生結婚後,我們幾乎都沒有聯絡,是在女方離婚後我們才見面,而對方提供的照片證據,只有我跟對方的小孩,這樣法官就會採信嗎?」
律師建議與處理方針:
根據對方訴狀主張的證據資料顯示,照片中只有當事人與小孩的互動畫面,並非與女方親密的照片,而這是在女方離婚後才被拍到的。他們雖然之前是男女朋友關係,但日後便沒有再聯絡了,是女方離婚後,心情找不到出口,才又連繫上。
這些照片對方是可以當作證據,但根據照片的時間點,其實證據很薄弱,只要能釐清兩人並非在對方婚姻關係持續中出去遊玩,就沒有賠償責任。建議阿源委任律師出庭,並輔以書狀答辯,以爭取說服法官心證。
諮詢律師後結果:
經過與林律師諮詢後,阿源覺得律師訴訟經驗非常的豐富,會馬上找到案件的重點,是一位非常快狠準的律師,因此決定委任林律師陪同開庭處理侵害配偶權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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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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