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重詐欺刑期怎麼判?快速點擊觀看

    加重詐欺罪構成要件有哪些?

    加重詐欺與普通詐欺構成要件皆為施用詐術使人誤信不實訊息,進而處分財產產生金錢上的損害,惟詐欺行為若另達成刑法第339之4條規定之三種條件,則構成加重詐欺,三種條件如下所示: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意指被害人出於對公權力之信任,為避免觸法遵從詐騙集團指示和要求,達成某項任務而受有財產損失。最常見的案例為假冒檢察官或警察機關,要求民眾配合調查將帳戶內的金額匯入指定帳號保管調查。

    實務上認定,即使行為人冒用之職務不存在,僅須使民眾可能誤信即構成加重詐欺罪。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詐騙集團內部分工極為細緻,屬於組織型犯罪,機房人員先設下陷阱使被害人依其指示進行匯款,再由車手至提款機領取款項,交付予水房人員,使檢警機關難以追查犯罪金流。

    因車手確實具有犯罪行為,且配合詐騙組織行動,通常遭司法機關認定為詐欺正犯,然許多民眾在網路上尋求工作管道,而工作內容為協助提款再交付予第三人,此屬車手行為,係現今最常見之加重詐欺被告型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科技日新月異,現代人接收資訊方便,且多媒體普遍的狀態下,傳播訊息的方式快速且得散布的範圍無遠佛屆,一個不實資訊可能造成不特定多數之民眾受騙,侵害程度重大,因此須以較重之刑責處罰之。

    加重詐欺罪刑期判多久?

    加重詐欺罪刑期依刑法第339-4條之規定,加重詐欺罪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

    法院將依犯罪情節嚴重程度決定刑度。詐欺案件之被害人數大多不僅有一人,且受害金額不少,法院並不直接以受害人數認定刑度輕重,而係以行為次數,如車手提領一次即構成一犯罪行為,提領數次則數罪併罰,得分別判決各犯罪行為之刑責,最終再以刑法第51條規定認定應執行刑之刑期。

    加重詐欺罪初犯、未遂犯可以緩刑嗎?

    初犯意指過往無任何刑事案件紀錄者,而未遂犯是行為人已實施犯罪手段卻未達成目的者。依實務上的認定有機會向法官爭取降低刑度,惟緩刑之要件為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且5年內未曾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

    須綜合評估案件嚴重程度、犯後態度、與被害人和解狀況等因素,且法庭上陳述將影響法官是否給予緩刑之判斷。

    如果涉及類似案件,想爭取加重詐欺罪緩刑,建議由專科律師協助評估加重詐欺罪初犯緩刑的可能性、是否須與被害人和解。並擬定相關訴訟策略,為被告極力爭取緩刑以免入監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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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重詐欺三人以上屬於組織犯罪嗎?

    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5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詐騙集團即屬組織犯罪行為。

    看到這你可能會想問:「加重詐欺罪和組織犯罪條例有無想像競合、數罪併罰的情況?」若以車手為例,車手提領被害人匯入人頭帳戶之款項,每一次提領行為皆構成加重詐欺罪,而參與詐騙集團亦構成組織犯罪防制條例。

    目前實務見解認為僅車手參與詐騙集團的第一次犯罪行為,同時構成加重詐欺與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而想像競合從一重罪論,之後的每一此提領行為僅單純成立加重詐欺

    而「第一次犯罪行為」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

    延伸閱讀:詐欺車手是什麼?不小心被騙當詐騙集團車手,刑責會很重嗎?

    加重詐欺訴訟程序怎麼走?可以和解嗎?

    被害人發現遭詐騙後到警局報案,此時警方將著手調查犯罪行為,許多車手在提款或面交時即被警方抓獲,在作完筆錄後檢察官將擇日開庭,並決定案件是否起訴。

    若案件起訴後即進入刑事一審程序,法官依個案犯罪情節輕重判決,這段期間即使雙方和解,被害人亦無法撤回告訴,因加重詐欺屬非告訴乃論之罪,檢察官依職權仍得主動偵辦

    且實務上加重詐欺罪和解行為恐變相等同於認罪,因此建議由專科律師分析案件資料和狀況後,再評估是否和解以及後續處理策略方向。

    加重詐欺罪可以上訴三審嗎?加重詐欺罪判例這裡看

    涉及加重詐欺上訴三審可能嗎?若當事人對高等法院之第二審或第一審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最高法院,該上訴之罪名不得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之輕罪,且上訴之理由須有判決違背法令之情形

    第三審為法律審,即須有法律適用錯誤,加重詐欺非為最重本刑3年以下輕罪,若判決有違背法律之情事發生,得委任律師協助上訴三審

    如台北一名男子因上網找工作淪為車手,第一審主張不知情遭判決加重詐欺3年,第二審期間與被害人和解,但法官仍維持原判,該男子委任律師協助上訴三審,最終結果發回第二審法院,成功減輕其刑期為1年。

    加重詐欺罪判例律師帶您看

    新北一名男子在網路上看到徵才廣告,文宣內容以低工時、高薪資的條件吸引面試者上前詢問,大多僅電話面試即應徵錄取,公司人員要求入職者拿取他人之提款卡至ATM機台提領現金,且依提領之金額進行抽成分潤。

    雖該男子覺得工作內容奇怪,但接洽人員提供公司資料予其參閱,且表示近期因公司會計繁忙,臨時應聘助理協助公司款項事宜,後續男子才免了疑心,未料一周後男子遭警方逮捕扣留手機,雖有保留接洽人員連絡方式和對話截圖,但因截圖內容不完整,且此工作應徵無實際面試,另公司所給予之資料並無詳細地址,加上不合乎常情之高薪報酬,皆讓法官難以採信該男子答辯之詞。

    認為其聽從指示領款再交付予第三人,包含男子在內,足認有三人以上之人共同為犯罪行為,構成加重詐欺要件,最終判決1年6個月有期徒刑。

    涉及加重詐欺罪怎麼辦?律師告訴你!

    近年詐欺案件十分氾濫,許多民眾因有資金上的需求而誤信詐騙集團話術,遭利用為車手角色,成為詐騙集團犯罪之一環,而為提升大眾對於詐騙資訊之防範,政府媒體不斷透過新聞或公共場所中的立牌、跑馬燈警示進行宣導。

    司法機關認定民眾應對於詐欺手法和樣態具備高度防範意識,須謹慎避免落入詐騙之圈套,使自身陷入犯罪之風險,也因此加重詐欺罪遭起訴與判刑機率甚高

    當自覺已涉入詐欺案件時,應立即保存相關對話證據,盡早尋求專科律師之法律諮詢協助,分析目前手上所握有之證據以及後續訴訟答辯方向,若自行製作筆錄或開庭容易因一時緊張,或不清楚實務上對於案件之認定而作出不利己之判斷,嚴重影響訴訟之結果,導致後續律師得協助之空間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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