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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保金是什麼?
交保金亦稱保釋金,法庭訊問後,若認定被告有串供、滅證或逃亡的疑慮得裁定羈押,暫時將被告關押在看守所,以確保後續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
然而,雖被告有羈押的原因,卻無羈押之必要,得讓被告先具保免予羈押,繳納指定金額之交保金換取自由,並擔保被告將來會依法出庭,若被告後續仍有逃亡、滅證或不參與訴訟等狀況,交保金將被沒收。
交保金額計算揭密!了解3大交保金標準
交保金是為防止被告有逃亡、藏匿而不配合後續審理程序之可能,因此該金額須對被告達成阻嚇效果,沒有法定交保金額計算公式或基準,檢察官或法官會綜合評估,並視以下事項指定相當之金額:
1.個案情形
案件複雜程度、情節輕重、犯罪嫌疑人涉案狀況等,罪名輕重雖非唯一標準,但所涉罪名嚴重,法定刑期長,相對可能認定之交保金額則較高。
2.犯罪嫌疑人態度
開庭時被告和檢察官、法官之應對、是否配合調查,若態度不佳,可能會影響檢察官、法官對被告之心證及交保金額之認定。
3.犯罪嫌疑人社經地位、家庭背景
被告的資產狀況將影響其是否能負擔交保金,以及交保金對其是否具有警示作用。因此社會名人或政治官員常需繳納高達數百萬甚至上億元的交保金,是因為過低的金額可能無法產生應有的嚇阻效果。
然而,若對一般民眾裁定過高的交保金額,可能導致其無法繳納,進而失去具保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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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繳納交保金?交保流程一次看
檢察官和法官裁定具保後,被告可本人或委託親友、辯護人至法警室辦理具保手續,由辦理人填寫保證書,確保交保期間被告會遵守相關規定,並配合後續調查程序。
不清楚內容該如何填寫者,可請法警或工作人員協助指導,填寫完成簽名後,一併提供身分證登記並繳交指定金額之交保金,另會提供繳款收據作為留存,結束後被告即可被釋放。
繳出保釋金、交保後有哪些注意事項?
具保非等同無罪,僅是暫時恢復自由,被告須嚴格遵守條件和規定,以確保後續訴訟程序能順利進行,以下為被告交保後須遵守之義務及限制:
- 隨時接受檢察官或法官之訊問和傳喚:被告應保持得聯繫、司法機關得監督的狀態,必要時隨時參與訴訟程序之調查和審理,若有逃亡之行為,司法單位得對其發布通緝或拘票逮捕羈押,並沒收保釋金。
- 不得接觸案件之證人或其他被告以串證:被告不得以任何形式與案件關係人接觸,或影響證人及其他被告之陳述、藏匿證據等妨礙司法處理之行為,以確保後續案件得公正進行。若親友同為案件關係人,和親友探視前須向司法機關報備說明。
- 不得擅自變更住所或出境、出海:法院可能會視個案狀況管制被告出境或限制住居,作為減少被告逃亡或與案件關係人聯繫等相關措施,若無遭限制出境,而工作或生活有出國之必要,須事先與司法機關報備說明。
交保金多久能領回?
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撤銷羈押、再執行羈押、受不起訴處分、有罪判決確定而入監執行或因裁判而致羈押之效力消滅者,免除具保之責任。
因此領回交保金之時間點分為,案件在偵查階段獲不起訴處分,在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即可聲請保釋金領回;但若案件起訴,甚至被處以有罪之判決,則需等判決確定,始可將交保金領回。
交保金退還方式
案件結案後,得自行聲請交保金退還,或等待地檢署、法院寄送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通知領取,保釋金歸還分為以下3種方式 :
1.被告本人親自領取
選擇親自辦理者,需準備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身分證正本、印章、原始繳款收據,至地檢署或法院為民服務中心辦理。若原始繳款收據遺失,本人可簽立切結書辦理具領。
2.申請匯款發還
若不便親自到地檢署一趟,可選擇劃撥匯款之方式,需準備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身分證正反影本、撥匯本人帳戶同意書、帳戶存摺影本、原始繳款收據,將上列文件裝入信封,信封備註案號及承辦股別,以雙掛號方式寄回地檢署。
另需注意,若繳款收據遺失無法申請匯款方式發還,須本人至地檢署辦理。
3.委託他人代領發還
當交保金額低於50萬元以下者,可委託具保人之成年直系親屬、配偶辦理。需準備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雙方身分證正或其他得證明雙方關係之文件、印章和委託書,及原始繳款收據至地檢署辦理。
若繳款收據遺失不得代領,同樣僅得由本人親自到場辦理。
交保金領回查詢管道
當案件經處分不起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具保原因消滅時,檢察機關將提供發還刑事保證金通知書以通知被告領回交保金,並須在指定期限內辦理,若遲未收到保釋金歸還通知,建議致電地檢署查詢,或至以下地檢署網站公告查詢相關資料。
保釋金退還查詢途徑:司法院全球資訊網-查詢服務-司法公告查詢-刑事保證金公告
交保金不夠付不出來怎麼辦?
羈押將剝奪被告自由,因此若有其他替代手段即可確保被告參與訴訟程序以及保全證據時,應以侵害較小之方式進行,替代方案除具保外,另有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禁止出海等方式。
當被告經濟狀況無法支付保釋金,交保金不夠又無羈押必要時,法官可根據被告的具體情況和案件性質評估,以親友、機關看管和督促被告,或命被告在現居住所不得搬離,甚至禁止出境、出海不得離開本島之措施,既能達成羈押之目的,亦能減輕被告之經濟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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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除擔心案件後續之處理,還須長期關押在看守所失去自由,因此開羈押庭時,建議3等親內之親屬可協助委任律師陪同,評估得否向檢察官爭取具保,亦或羈押後視羈押理由,請律師評估有無聲請具保之空間。
另若得具保卻籌不出交保金可能功虧一簣,因此向檢察官求情爭取壓低交保金額亦相當重要,當本人遭警方拘提或親屬收到押票時,建議立即尋求刑事訴訟專業律師協助,盡力爭取具保並指導交保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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