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憲法如何保障性自主權,你要知道...
性自主權定義是什麼?
1. 保障個人意願
刑法妨害性自主罪章保護的法益為個人的性自主決定權,讓每個人都可依自己的意願決定是否和他人發生性行為,除非有明示或默示表達有性行為的意願,否則即使是夫妻、男女朋友等,也不可以未經同意而對另一方實施性侵害、猥褻行為。
2. 追求性愉悅和滿足的權利
性自主權定義除了拒絕不想要的性接觸及性行為外,亦包括追求性的愉悅和滿足的權利。但得到同意的合意性交就無損於性自主權嗎?其實也不盡然。
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男女性交,因未滿16歲之男女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所以仍特別立法處罰行為人;刑法第228條利用權勢性交,雖看似合意性交,但當事人往往是基於監護、學業、事業上的某些服從關係而屈服,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的壓抑,而對性自主權有所妨害。
違反性自主權的狀況有哪些?
違背被害人的意思,施以暴力、脅迫的強制手段,乘人之危的或對於無抗拒力之人或不知抗拒之人,或利用有一定權勢之關係機會、施以詐術等,對被害人為性交或猥褻者,都是違反性自主權,並且會成立妨害性自主的犯罪,分別介紹如下:
1. 違反意願行為
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違背被害人的意思,使其不能抗拒,達到性交或猥褻的目的。
- 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4條強制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2. 利用心神喪失
利用被害人心神喪失、精神耗弱、身心障礙或其他相類似情形,使其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或猥褻者。
- 刑法第225條第1項乘機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5條第2項乘機猥褻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3. 利用權勢或機會
對於因親屬、監護、教養、教育、訓練、救濟、醫療、公務、業務或其他相類似關係,受自己監督、扶助、照護之人,利用權勢或機會,對被害人為性交者。
- 刑法第228條第1項,利用權勢或機會性交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刑法第228條第2項,利用權勢或機會猥褻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4. 以詐術性交
以詐術使被害人誤信行為人是自己的配偶,而聽從其為性交。
- 刑法第229條,詐術性交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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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要用法律剝奪16歲以下的性自主權?
法律並不是要剝奪未成年的性自主權,而是因為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人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因此為了特別保護未成年,才訂定刑法第227條處罰與未成年性交罪,是希望為性交行為時,每個人都可以對自己的性自主決定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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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台灣性自主權的尊重與保障
現行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承認每個人對於自己的身體都有自主的權利,他人不得輕易侵犯,處理上可大致區分為兩種情形:
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
➤ 17歲的小展與15歲的小寧是在交友軟體認識的,因興趣相同,很快地就成為了男女朋友,交往後,在兩情相悅之下兩人發生了性行為。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小展本應觸犯了與未滿16歲之人性交罪,但根據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即使遭告妨害性自主,小展也可減輕或免除其刑。
雖然立法者因認為未滿16歲之人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的判斷,而訂定刑法第227條來處罰未成年性行為,但立法者還是訂定了刑法第227-1條「兩小無猜條款」認可了未成年人的性自主權,在這種案件中,與對方協商空間較大,建議可委任專業律師介入斡旋,爭取和解撤告處理。
成年人的性自主權
➤ 小瑞與小童到酒吧喝酒,酒量不好的小童很快就不醒人事了,此時小瑞起了色心,於是刻意問已醉倒的小童是否可以進行性行為,小童在無意識狀態下就答應了小瑞。隔日酒醒之後,才發現昨天晚上和小瑞發生了關係……
客觀上小童當下答應了小瑞可以發生性行為,但實際上小童當時已經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的判斷。
一般除了上述符合兩小無猜條款的情形和配偶之間可撤告以外,妨害性自主案件屬於非告訴乃論的「公訴罪」,而基於性行為的隱密性,往往在蒐證上較為困難,若遇到相關案件時,建議請法律諮詢協助釐清是否具有利證據可陳述還原當下狀況,以進行後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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