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上羈押案件,需要找律師協助嗎?
羈押禁見是檢察官在刑事偵查階段得向法院聲請的一種強制處分,用於被告有湮滅證據、和其他共犯或證人串供,甚至逃亡之虞時,先暫時拘束被告的人生自由。
而「禁見」也意味著家屬不能探視被告,法院為預防被告利用探視期間與外人串謀或請親友消滅證物,連互通書信都一併禁止,但看守所平日白天有開放三等親內親屬「寄會客菜」、非三等親的友人「寄物資」,詳細流程與規則可以至當地看守所了解喔。
處於羈押禁見生活的被告通常帶有極大的心理壓力,要把案件交代清楚、考慮是否認罪等,又要面臨無法與家人相見的不安,所以會建議委任專業律師前往看守所「律見」,除了討論案情與制定策略外,也讓家人能了解被告的身心狀況,能夠比較放心,律師在評估案件進度與狀況後,可以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爭取讓被告重獲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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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由律師協助,在羈押案件上可以得到什麼幫助?
羈押禁見案件上,律師可以幫助您這些
羈押禁見不只對被告造成壓力,在看守所外無法探視被告的家屬更容易因為不清楚案情,感到無能為力而徬徨不安。若能委任律師提出「律師接見」(也就是俗稱的「律見」),由律師前往看守所探視被告,能夠在了解案情的同時,將被告的狀況告知家屬,讓兩邊都能安心面對後續的訴訟。在律見期間,律師也可以給予被告案件相關建議,並一同擬定訴訟策略,以利後續爭取交保及訴訟答辯的進行。
隨著案件的進行,收押事由消滅或判定沒有羈押必要時,律師能主動撰寫訴狀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收押,讓被告能盡快離開看守所的限制,早日重獲人身自由與家人團聚。
羈押禁見訴訟流程程序怎麼走?
羈押禁見時常依據聲請的階段有不同的規定,若是在偵查階段最多可羈押4個月,一般審判中則可至9個月、重罪則可長至15個月,但確切時間長短會依據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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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羈押庭
法院開羈押庭,裁定是否羈押禁見,被告被移送至看守所。 -
家屬不得探視
禁見期間家屬不得探視,僅三等親內親屬可以「寄會客菜」、非三等親的友人可以「寄物資」,需委任辯護律師才得申請律見。 -
羈押事由排除
被羈押事由排除,可由檢察官、被告或辯護律師撰寫訴狀向法院聲請「具保停止羈押」,以限制住居、出境等其他方案來替代羈押。 -
交保
被告仍須面對案件後續的偵查及審判,建議及早請律師來了解情況及擬定訴訟策略。
羈押禁見常見問題
羈押禁見訴訟律師推薦怎麼找?
當事人受羈押禁見會有極大的心理壓力,連家人都無法見上一面,若委請律師作為兩邊傳話溝通的橋樑,能給予被告好好面對案件的心理安慰,建議能找擅長刑事案件、有相關經驗的律師,除了能夠在偵查時陪同協助,也能擬定好訴訟策略,加速後續得申請具保停止羈押的時點,縮短羈押時間。
若您遇到家人遭羈押禁見的案子不知如何處理,歡迎來電法律諮詢喔!
羈押要件有哪些?
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及第101-1條規定以下情況會被羈押要件有這些:
- 有逃亡或事實證明有逃亡的可能
- 事實證明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的可能
- 犯得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或至少5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且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串證的可能
- 犯的罪是有再犯可能性(放火罪、妨害性自主、妨害自由罪、強制罪、竊盜罪、恐嚇取財罪等),且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之虞。
羈押有期限嗎?該怎麼停止羈押?
被告被羈押的其中一大原因就是為了防止被告串供及滅證,如果同案被告已經被抓,或是被告當庭認罪,抑或沒有妨礙檢警調查案件情事之情況,羈押期限與時間到期,就可以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之流程。
羈押禁見連父母、配偶都不能見嗎?那寫信呢?
檢察官向法院聲請羈押禁見,通常是認為被告有逃亡、湮滅證據,或有串供的可能,儘管與家人見面或書信往來不是直接和其他共犯、證人接觸,但被告也有可能請家屬代為銷毀跡證或協助串供,所以儘管是父母及親密的配偶,都不能到看守所探視,更不能與被告有書信往來。
收押禁見期間,只有辯護律師能聲請律見,進入看守所探望被告並了解案情,由免費法律諮詢來擔任雙方溝通的橋樑。
羈押禁見生活不好怎麼辦?「寄菜」、「寄物資」怎麼做?
羈押/收押禁見後,羈押禁見生活品質一般而言並不高,已經遭受龐大心理壓力的被告而言又更加難受。
看守所在平日白天都有開放三等親內的家屬及配偶可以「寄菜」,就是寄送一些菜餚、食品,或金錢給被告,不屬於三等親內的親友則可以「寄物資」,提供被告一點生活用品,被告能使用這些物資,甚至用於和其他室友打交道,讓被告在看守所內能夠好過一些。
詳細寄菜、寄物資的流程與方法可以致電至各地方看守所詢問喔!
不服羈押裁定,可以提抗告嗎?
當受到收押禁見的裁定,而有不服的時候有兩種救濟方法可以使用
1. 提起抗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404條規定,由訴訟當事人(包含檢察官或被告)向上級法院聲請,必須要在受羈押裁定後5日內提出。
2. 提起準抗告
依據刑事訴訟法416條,由受處分人(被告)向做成羈押裁定的法官所屬的法院聲請,一樣必須要在裁定後5日內提出。
羈押了那麼久最後被判刑,在看守所的時間可以抵服刑天數嗎?
在法院認定上,認為收押與有期徒刑都是限制人民的人身自由,針對一個犯罪行為,人民只應該受到一次處罰,所以制定刑法第37-2條第1項前段的規定—裁判確定前收押之日數,以一日抵有期徒刑或拘役一日。
如果在最後判決確定,被告確實需要入監服刑,就可以用受收押的日數來折抵刑期。
受羈押裁定但懷有身孕,可以申請交保嗎?
依照刑事訴訟法第114條的規定,在被告符合以下任一條件時,法院不能拒絕交保聲請:
1. 所犯最重本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者,但不包含累犯之被告。
2. 懷胎5月以上或生產後2月未滿者。
3. 現罹疾病,非保外治療顯難痊癒者。
因此若當事人有合於上述要件但仍被看收押的情形,請盡速請律師撰狀聲請交保。
順利聲請交保,保釋金怎麼算?
收押繳納保證金是在法院押有金錢,以防止被告交保後又逃亡或傳喚不到人的機制。在法律上沒有明文的金額多寡,法院會依照個案內容、所犯罪情的輕重、被告的社會經濟地位等因素,來酌定保釋金的高低。
之後判決確定,被告獲得無罪宣判,法院會將這筆保釋金全額退還給被告,倘若在交保後被告常常開庭不到或者有逃亡之疑,法院就會將保釋金全數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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