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離婚孩子監護權
離婚小孩跟誰?
父母離婚孩子跟誰?夫妻離婚時,經常會有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無法達成共識的問題,而導致雙方僵持不下無法辦理離婚登記,因此最終可能會選擇透過離婚官司酌定離婚監護權。
然法院在判定監護權歸屬時是以未成年子女最佳成長利益為出發點考量,而為了更實質的了解雙方生活環境、家庭互動,做出符合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的判決,此時法院會囑託社工單位至雙方家中進行訪視,針對父母雙方的監護動機及意願、職業收入經濟狀況、親職能力(教養計畫及健康狀況)、居住環境、家庭成員支持系統、未成年子女意願(7歲以上)等方面綜合考察評估後做成訪視報告。
社工訪視報告在未成年子女監護權訴訟中,往往會是影響法院裁判監護權歸屬的重要依據,法院會參酌社工單位訪視結果來評斷哪一方能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的成長條件,因此除了在法庭上完善的答辯及攻防策略外,在訪視中與社工建立良好的溝通、互動也是非常重要的一環。
離婚監護權/扶養權該如何爭取?
多數人在面對爭取離婚監護權、離婚撫養權時會有刻板印象,認為經濟狀況亞於對方時就無法取得監護權,其實並不盡然。
現今經濟條件再也不是法院判決監護權歸屬的唯一判斷標準,仍會審酌父母雙方條件,例如:雙方個性及不良嗜好、職業收入狀況、居住環境、家庭成員與子女互動模式、親職能力(健康狀況、子女教養計畫)、支持系統(家庭互動與其他成員態度)及未成年子女意願等綜合評估,並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評斷哪一方適任子女監護權人,因此應從各方面條件平衡努力,而非僅就單一面向著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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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扶養費該如何計算?
沒有取得監護權是否需要給付離婚扶養費呢?多數人會將監護權及扶養義務混為一談,而法律規定父母有扶養子女義務,離婚後無論監護權歸屬如何,雙方都必須支付子女扶養費,不得出現離婚不付扶養費的狀況。
依民法第1116條之2:「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也就是說未取得監護權之一方與子女間的扶養義務及親屬關係仍然存在,須共同負擔扶養義務。
關於離婚監護權扶養費計算方式,實務上多採用行政院主計處公布之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作為衡量標準,再依個案未成年子女的實際需求斟酌加減。
定出子女每月所需扶養費後,法院會再依雙方經濟能力、財務狀況、照顧子女付出程度等定父母各自應負擔的比例,故並非僅是雙方一人一半如此簡單,實務上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的行情數額,還是會因家庭條件不同而有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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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離婚扶養義務持續多久?
依民法第1084條第2項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之權利與義務。」意指未成年子女在成年以前,不論子女本身是否具備經濟能力,父母都負有保護教養義務,此義務當然也包含扶養,且不以未成年子女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為限。又按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即便父母離婚,為使子女不受父母關係變異影響,維持原先生活水平安心成長,雙方皆須負擔父母離婚扶養義務至子女成年為止,待子女屆齡成年,父母無須再盡保護教養之責。而現行民法中所定義的成年年齡為20歲。
但經立法院三讀通過,於2023年1月起正式將民法的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此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扶養義務也隨之更改為至子女年滿18歲為止。
發生未離婚不給看孩子的狀況?
當婚姻破裂時,小孩往往會成為爭奪的目標,而在漫長的離婚訴訟中,不論是父親或母親身分,總有私心希望自己與孩子相處時光能多一些,甚至為了取得離婚小孩監護權,限制或阻擾另一方探視小孩。
未離婚不給看孩子怎麼辦?在尚未判決離婚狀況下,遇到對方不給予探視小孩,可以向法院聲請暫時處分,請求法院裁定會面交往時間。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本案裁定確定前,認有必要時,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為適當之暫時處分。但關係人得處分之事項,非依其聲請,不得為之。」
暫時處分主要功能為防止發生重大的損害、避免有急迫的危險或是其他相類似的情況,聲請法院於判決確定前,就爭執的法律關係,裁定一個暫時性處分的程序。要注意的是,它是一個暫時決定,而不是最終的判決。
然而,如果暫時處分裁定後,對方沒有依照裁定履行,可依暫時處分裁定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因此若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行使探視權時遭惡意阻攔,得藉由法院裁定之暫時處分化解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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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孩子怎麼辦?該如何保障孩子?
每個家庭環境皆不同,當夫妻間因感情無法維繫面臨分開時,首要衝擊的必定會是孩子。不論未成年子女年紀多大,多少會受到父母離異所帶來的影響。
因此法院在酌定監護權訴訟中,會以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考量,而不是父母雙方便利性為優先。法院判決離婚監護權歸屬有幾個原則,以下帶您來了解:
● 幼兒從母原則:
子女為嬰幼兒時,通常認為在此階段子女可能尚有哺乳的需求,對母親於生理、心理上會產生依賴的現象,母親角色的存在,對於嬰幼兒未來的人格養成與發展有長足影響。
● 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未成年子女有數名,實務判決上盡可能由同一人來擔任子女監護權人,使兄弟姊妹得以共同生活,保障其健全發展。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當未成年子女的識別能力發展至一定程度,具有自我意識及表達能力,此時法院會給予孩子表達意見的機會,並尊重子女意願。
● 主要照顧者原則:
法院會衡量在日常生活中父母對於子女的照護負擔比例,以具體付出行動關心子女之一方擔任監護權人,保障子女對照顧者的情感依賴。
● 照護之持續性原則:
若是經常變動子女的生活環境及監護權人,會使未成年子女處於不安定的狀態中,恐對孩子造成精神及心理負擔,故法院重視子女過往照護狀況,考量孩子與父母間的情感聯繫而決定監護權人將由哪方擔任。
● 善意父母原則:
子女有權利享有父母雙方的愛,為避免有一方惡意霸佔孩子,剝奪他方與子女互動的權利,以致孩子心理發展不健全,法院會參酌雙方對於他方行使探視權是否具有善意。
●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法院會考量雙方的身體健康狀況、個性、品行、經濟能力、照護意願、與子女互動情形等決定子女的監護權人。
有小孩離婚時最重要的課題莫過於子女監護權,監護權人給予子女的生長環境及條件,將會對於孩子一生造成深遠影響。
而父母離婚孩子跟誰的監護權訴訟中有許多眉眉角角,且曠日廢時,當遇到這類案件,建議請專業法律諮詢協助收集相關證據及擬定訴訟策略,在法庭上凸顯我方自身優勢,向法院極力爭取,且該如何體現善意態度給予他方良好感受,如何制定未成年子女教養計畫以及社工訪視報告要點準備等。
以上皆具訴訟專業度,每一步都須謹慎以對,有專業律師協助,捍衛自身權益,使整體訴訟朝正確方向進行,以達事半功倍之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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