了解強制離婚規定
強制離婚條件有哪些?
當夫妻中有一方不願意與他方離婚而無法協議離婚,而符合法定訴請離婚事由時,可請法院判決離婚。
依民法第1052條,他方符合下列任一強制離婚條件即可訴請離婚:
- 重婚。
- 與配偶以外的人合意性交。
- 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 配偶或配偶家人虐待你或你的家人。
- 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 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 有不治之惡疾。
- 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 生死不明已逾3年。
- 故意犯罪經判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
除了上述10項法定是由外,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規定,有其他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
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聲請。例如:外遇、經常性的言語霸凌或精神虐待、暴力行為、價值觀不合,導致長期激烈爭吵等行為導致婚姻出現破綻,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均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強制離婚規定有哪些?
若符合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可向法院聲請裁判離婚,然強制離婚規定有一但書條款,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以外遇來說,當夫妻有任一方外遇時,雖有民法第1052條規定「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或「其他重大事由」可向法院訴請離婚 ,但外遇一方無法享有訴請離婚之權利,因訴請離婚的必須是自己無過失,或過失較小的一方。
強制離婚規定中,不得請求離婚的情況
雖然具有民法第1052條離婚事由,但有權請求離婚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時,亦不得請求強制離婚:
- 對於重婚及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事前同意者或事後宥恕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 自知悉有重婚、配偶與他人合意性交之情事已逾6個月,或自其情事發生已逾2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第1053條)。
- 知悉意圖殺害他方、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逾6個月確定之情事,已逾1年或自其情事發生後已逾5年者,不得請求離婚(民法第105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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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申請強制離婚?
當夫妻雙方無法繼續維持婚姻關係,又無法達成共識順利離婚時,只要符合強制離婚條件、訴請離婚之法律規定,即可向法院提出聲請,然而一般來說強制離婚程序分為四個階段,起訴、調解、審理程序、宣判:
1. 起訴:
一般俗稱的「官司」在法律上稱為「訴」,當原告向法院提起訴訟時,就稱之為「起訴」。原告須以書狀方式向有管轄程序法院提起訴請離婚訴訟。
2. 離婚強制調解:
離婚在法律上屬於家事案件,根據家事事件法第23條規定,屬於「強制調解」案件類型,在起訴後、裁判前必須先經過法院的強制調解程序,離婚強制調解不成才會正式進行訴訟。
3. 審理:
當雙方調解不成立時,案件將會進入審理強制離婚程序,開庭次數不會只有一次,通常審理程序中,會存在「準備程序」、「言詞辯論程序」。
在準備程序中,原告及被告可提出證據清單、相關證物資料、或聲請調查證據,且可整理爭執點或主張以書狀方式提出。
準備程序結束後即進入辯論程序,言詞辯論在訴訟中相當重要,是原告、被告雙方在法庭上所謂攻防戰,透過雙方在法院上的陳述及攻防,說服法官自己的主張是合理而且有必要的。若針對另一方所提出的主張有想反駁的論點,需在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逾時提出法院可依職權駁回。
4. 宣判:
最後法院斟酌以上程序獲得的資料,給予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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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強制離婚費用需要哪些?
離婚訴訟費用可分為兩種,裁判費及律師費:
● 離婚訴訟費用-裁判費
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3000元。且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按第一審應徵額,加徵十分之五。
也就是說,一審離婚訴訟,需繳納新台幣3000元,若上訴二、三審,則需繳納新台幣4500元;然而若合併提起「離婚」「酌定子女親權」與「扶養費」之訴,離婚裁判費則須另徵新臺幣1,000元,變為4,000元。
若雙方起訴後在調解階段已達成和解,則可請求退還所繳裁判費用三分之二。
● 離婚訴訟費用-律師費
律師費通常會依案件類型、難易度、複雜程度等狀況評估,也會因委任的程序或方式不同而有不同報價。
然而離婚案件往往可能還會附帶監護權、扶養費、探視權及財產分配等案件,標的較複雜也會影響費用,若有需要律師協助,建議來電法律諮詢詳細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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