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毒關多久?販毒刑責相關問題
你了解販毒定義嗎?販賣毒品構成要件為?
販毒定義指行為人基於營利之目的,從事毒品買賣,行為人只要主觀上具營利意圖,且客觀上有販賣行為,即足以構成販毒罪。
販賣毒品成立條件不論實際是否獲利,即便賣出價額比當初買進時低,並無以高於原價之價格售出,但仍有金錢往來,基於營利之意思並著手實施販賣即屬販賣行為。
販毒罪構成要件:
- 行為人主觀上具營利意圖。
- 客觀上有交付毒品而收取對價之行為。
- 不以販售價格高低論是否成罪,僅在交付毒品時有金錢往來即構成犯罪。
然販賣毒品與轉讓毒品有何差異之處呢?兩者除所負刑責不同外,主要是以行為人是否具有營利意圖為區別;轉讓毒品係指行為人非基於營利之意圖以原價或低於原價有償或無償將毒品所有權轉予他人。
販賣毒品刑責重嗎?毒品分級與刑期整理
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中,將毒品依據成癮性、濫用性及對社會危害性分為4級;從販賣毒品刑期來看,以販賣一級毒品刑責最重,其次則是販賣二級毒品刑責,以此類推。
以下整理常見毒品分級表以及相應的販賣毒品刑責:
種類 | 販毒刑責 | |
第一級毒品 | 海洛因、嗎啡、鴉片、古柯鹼等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一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30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二級毒品 | 安非他命、搖頭丸、大麻、搖腳丸、一粒沙等 | 製造、運輸、販賣第二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5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三級毒品 | FM2、小白板、丁基原啡因、K他命等 | 製造、運輸、販賣第三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 |
第四級毒品 | 蝴蝶片、安定、煩寧、一粒眠等 | 製造、運輸、販賣第四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
販毒刑期會被判多久?法源依據為何?
想知道二、三級毒品刑法、販毒刑期、販毒關幾年,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4 條規定:
- 製造、運輸、販賣第1級毒品者,處死刑或無期徒刑;處無期徒刑者,得併科新臺幣2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2級毒品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3級毒品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第4級毒品者,處5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 製造、運輸、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 前五項之未遂犯罰之。
販毒罪在轉讓與販售的差別為何?
販毒罪與轉讓毒品最明顯的差異在於販毒刑期較重,轉讓毒品刑責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8條:
- 轉讓第1級毒品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2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70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3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0萬元以下罰金。
- 轉讓第4級毒品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前四項之未遂犯罰之。
- 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
販毒罪的販賣行為,指主觀上想獲得好處,且客觀上確實有販賣行為,實際上是否已經獲利則非所問。也就是說,就算高買低賣,只要有金錢的往來就屬於販賣行為,必須始終沒有營利的意思,才可僅以轉讓罪論處。
基於防杜毒品氾濫,實務上對販毒罪的成立認定比較寬鬆,如果想主張所犯為轉讓毒品罪,就要證明沒有透過「量差」或「價差」從中獲利;然而毒品交易本就違法、無固定價格,因此舉證非常困難,幾乎都會依販賣毒品罪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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販毒可以緩刑嗎?販毒緩刑條件為?
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要件是法院判決刑度須為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者,同時還得符合2條件,分別是:
- 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 前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執行完畢或赦免後,5年以內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販賣二級毒品有機會判緩刑嗎?
以販賣第二級毒品為例,若被告具三次減刑事由,例如:販賣未遂、偵審自白認罪及供出上游並查獲,且具販毒量少、獲利金額低…等有利因素,可再進一步說服法院依刑法第59條規定事由減輕刑度,則有機會將判決刑度壓低至2年以下,爭取販賣毒品緩刑判決。
然毒品販賣屬重大刑事犯罪,刑責甚重,訴訟策略及答辯方向皆須完整擬定,建議若涉入販賣毒品相關刑事案件,務必尋求刑事專業毒品律師討論評估,盡全力將傷害降低,爭取對自身有利判決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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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為販賣毒品初犯或少年販毒刑責重嗎?
我國為導正社會風氣,避免使毒品過度氾濫進而影響民眾身心健康,因此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關於販賣毒品刑責規範甚重,若為販毒初犯同時具備上述法定減刑事由,有機會向法院爭取緩刑,尚須視個案情況而定。
然少年事件處理法第27條規定,若少年犯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事件繫屬後已滿20歲者(案件存在於法院中,處於被審理狀態後已滿20歲),應以裁定移送於有管轄權之地檢署偵辦,並非少年犯罪即不會受到販毒判刑處置。
因此少年販毒行為同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中規範之刑責處分,但少年於未滿14歲時實施犯罪不適用之。
代購算是販毒嗎?想靠著轉讓毒品賺錢,這就是販毒!
過去曾有一個案例:
當事人跟美國籍的女友約好一起回台灣享受暑假,在入境桃園機場時,經過探測門卻遭海關攔下,員警盤查後發現女友夾帶了二級毒品大麻在身上。
為此當事人也被檢察官依運輸毒品罪起訴,當事人與其女友在國外待久了不知道大麻在台灣是二級毒品,過去也沒有任何販毒罪前科,因此決定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毒品律師爭取一個合理的判決結果。
目前法院實務大方向是,只要你想靠著轉讓毒品「賺點錢」,就構成販毒罪行為,至於賣出去多少錢、有沒有賺到價差,都不是重點;換句話說,只要收了錢,即便是代購、合資分攤或轉讓,都很難說服檢院雙方沒有營利的想法。
目前僅有少數販賣毒品判例在辯護律師的協助下,法院願意傾聽犯罪故意的不同;如果能說服法官行為時缺乏營利的意圖,還是可能擺脫販賣毒品判刑的重罪,爭取較輕刑度的「轉讓」毒品罪判決結果。
抒發壓力方式很多,唯有販毒千萬不能碰!
一個人是為什麼會吸毒?原因百百種,來自各行各業的人,可能因為情緒低落、信任朋友等接觸毒品,再平凡的人也可能變成「毒蟲」,毒品成癮絕不是單靠刑罰、意志力就可以杜絕。
毒品多半是精神性質的藥物,一旦進入血液後,就會直接攻擊大腦前額葉(掌管意志力),伴隨著支配性的感官衝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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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變毒品施用者的往往不是被逮捕的次數,而是要一連串戒癮治療重建人生的歷程,無論是基於吸食或運輸、販賣意圖而持有毒品,都會在刑法上受到拘束人身自由的處分或處罰,販賣毒品非但截堵自己的人生,也摧毀無數家庭,且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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