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趁機性交,你需要知道...
什麼是趁機性交罪?
依刑法第225條規定,對於男女利用其精神、身體障礙、心智缺陷或其他相類之情形,不能或不知抗拒而為性交者,為趁機性交罪,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趁機性交罪是「利用」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之狀態而為性行為,故被害人之狀態並非行為人造成。
所謂身心障礙的類似情形是指乘被害人因酒醉、昏睡、藥物或其他因素,致其意識之辨別能力顯著減低,或其行動能力受限,已處於一種無可抗拒之狀態;而不能或不知抗拒則是指對於行為人的性需求,無法形成足夠的抵抗意志,或表達自己的抗拒抑制。
為什麼會有趁機性交罪?
趁機性交罪在此保護的是被害人的「潛在意願」,也就是當導致不能抗拒的原因不存在時,被害人「有可能」會拒絕該次的性行為。而若著手本罪之犯罪行為後,但犯罪結果卻因意外而沒有發生時,亦會構成趁機性交罪之未遂犯,按完成犯罪之刑度減輕處罰,
加重強制性交與趁機性交有什麽區別?
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趁機性交罪其行為客體均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兩者主要之區別在於犯罪行為人是否施用強制力,以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的標準。
➤ 趁機性交罪的成立要件
趁機性交罪須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某些因素,所造成不知或難以表達意願之狀態下而為性交者,且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之原因是自行造成的,若被害人不能或難以表達意願的狀態是行為人所造成,例如在被害人的飲料中下藥,則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趁機性交罪。
灌醉後犯下性交罪,算是趁機性交罪嗎?
灌醉後犯下性交罪,是成立「強制性交罪」,還是「趁機性交罪」?
實務見解認為,此二罪的區別在於前者行為人需使用強制力或施加違反意願之方法;後者則是被害人「自行、主動、非受引誘」造成自己陷入不能抗拒的狀態。
舉例來說,若是強行灌醉他人而性交之行為,是以違反該被害人之意願的方法而為性交,成立刑法第221條之強制性交罪;若是被害人已經酒醉或昏迷而為性交者,則成立的是刑法的225條趁機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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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上趁機性交罪,我可以怎麼辦?
趁機性交罪是最輕刑期3年以上的重罪,而刑法的74條對於緩刑條件之規定,須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才有機會爭取緩刑。
因此若涉及趁機性交罪想爭取緩刑者,可以取得被害人之原諒達成和解,且犯後態度良好的話,可以爭取減輕其刑,須減至2年以下有期徒刑才能提高爭取緩刑之機會。
但要注意的是與被害人和解,變相的等於是認罪,因此遇到此類案件時,建議盡速尋求專業律師協助,了解案件狀況後評估日後訴訟方向,看是否有無罪答辯空間,或是要與被害人和解爭取緩刑判決。
身陷趁機性交罪,建議尋求律師幫忙
若是遭他人趁機性交之被害人,事發後應保留相關證據,多數人會因為覺得自己被玷汙後很骯髒,因此想趕快將自己洗乾淨,但洗澡會沖洗掉大部分的證據,對日後訴訟會陷入不利,因此建議保留完整妨礙性自主證據後報警處理,並尋求法律諮詢協助整理相關證據,並擬定訴訟策略,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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