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放棄探視權...
- Q1:自願放棄探視權跟監護權,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 Q2:對方要求簽署放棄探視權,可以反悔嗎?
- Q3:對方禁止我行使探視權,如何自保?
- Q4:孩子不願意,可以請對方放棄探視權嗎?
- Q5:離婚探視權如何約定才合理?
Q1:自願放棄探視權跟監護權,就不用付扶養費嗎?
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有保護及教養的權利義務,即父母在子女成年前有必須履行的扶養義務,且該義務不會因為離婚而受任何影響,未取得監護權一方與子女的扶養義務及親屬關係仍然存在,雙方應共同負擔扶養費用,並不會因為自願放棄探視權及監護權即可對孩子不聞不問,仍須支付扶養費給主要照顧者,以保障子女於成年前所應該得到的照顧。
但未支付扶養費的話,就不能探視子女了嗎?答案是可以的,即使未支付扶養費,仍為子女的父母,並不會影響到會面交往的權利,除非探視方對子女有造成危害的不當行為,否則不能任意阻止探視方行使探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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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2:對方要求簽署放棄探視權,可以反悔嗎?
即使曾簽署自願放棄探視權同意書,還是可以反悔的,身為父母皆有可以探視子女的權利,並不會因為離婚而喪失,未取得子女權利義務之一方在離婚後仍得繼續與子女保持聯繫,確保子女在成長過程中能保有父母雙方的愛,即便探視方放棄探視權,來日也可請求監護方給予探視權。
如何更改探視權約定?
若是經由協議約定,雙方同意下即可重新訂定探視方式;若是經由法院裁定,因為當初是考量子女最佳利益後才決定探視方式,若要更改需進行重新評估,再經由法院重新裁決,避免損害子女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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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對方禁止我行使探視權,如何自保?
在未取得子女監護權的情況下,父母仍有權與子女會面交往,為了保障孩子與父母相處的權利,除非探視方有不利於子女安全與身心健康的行為,獲監護權的一方不得任意拒絕探視方的探視要求。但當對方禁止我行使探視權或逼迫我放棄探視權該怎麼辦?
1. 協議約定探視權
若當初協議約定探視權的內容細項對方未依協議履行時,可透過錄音、錄影、對話截圖等證據向法院提起調解或訴訟,作成調解筆錄或裁判書;在對方仍拒絕交付子女時,可藉由調解筆錄或裁判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由法院處以拘提管收或怠金,以直接強制的方式將子女交給未有監護權之一方。
2. 法院訂定探視權
若是由法院調解或裁判所訂好的探視方式,可拿當時的調解筆錄或判決書直接聲請探視權強制執行,不需要另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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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孩子不願意,可以請對方放棄探視權嗎?
原則上到子女成年為止,未獲監護權之一方都擁有探視權利,但若未成年子女已年滿16歲,其有權利拒絕或提出其他探視方式及時間,探視方若向法院提起探視權申請或訴訟時,法院會尊重子女自由意志,將其意願列入考量再做出裁決。
哪些狀況可以終止探視權?
當探視方在行使探視權時在子女面前有不雅的言語、行為示範,如酗酒、言語暴力或其他不當行為,影響到子女的身心健康或最佳利益時,監護方可在蒐證後向法院請求更改對方探視子女的內容;若對未成年子女有直接的威脅與傷害時,可經由法院判決終止他方探視權。
Q5:離婚探視權如何約定才合理?
不管以何種方式約定探視協議,在擬定內容時需盡可能的精準詳細,包含探視時段、地點、方式、是否過夜、子女接送等,除此之外,生日、特殊節日、畢業典禮、春節假期、寒暑假等特殊情況,需要另行調整探視權時間者,皆可先在探視協議中詳細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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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自願放棄探視權後反悔、想更改協議等相關情形,建議尋求專業律師協助撰擬探視協議書,可使雙方協議內容明確,避免因當初的草率導致未來產生更多紛爭,需要透過繁雜的訴訟程序解決;若是透過訴訟方式,也可以來電法律諮詢請家事專科律師協助,為自己爭取最大探視權利,保障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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