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監護權判決書,你可能想了解
監護權判定標準有哪些?
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歸屬對於孩子日後身心發展至關重要,實務上法院並不以父母的經濟能力作為監護權判定唯一衡量標準,雖經濟能力對於孩子維持日常生活有重要關聯,但法院評估監護權歸屬更著重於子女成長之最佳利益。
在訴訟過程中,法院為深入了解雙方監護條件是否合適,會指派社工單位進行訪視調查,其訪視內容主要包含以下等事項:
- 父母雙方的監護動機
- 經濟能力(職業與收入情況)
- 居住環境(是否髒亂或宜居)
- 親職能力(身體健康狀況、教養態度及計畫)
- 品行(是否有不良嗜好)
- 家庭支持系統(家庭成員態度及互動氛圍)
- 對另一方行使探視權態度是否友善
- 及未成年子女自身意願(7歲以上)
而社工訪視報告紀錄雙方整體監護項目評估,往往成為日後法院判定監護權歸屬哪一方較能保障未成年子女最佳成長利益之重要參考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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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會有監護權判給媽媽比較多的迷思?
0-3歲嬰幼兒時期通常會有哺乳的需求,因此幼兒的心理及生理相對會較依賴母親照顧,以致一般認為母親在子女嬰幼兒階段不可或缺,但實務上幼兒從母原則並非為監護權判決之絕對標準,法院仍會綜合其他監護權判斷原則及條件評估,例如:照護持續性原則、手足不分離原則等。
然而現今社會不斷倡導性別平權觀念,若過度強調幼兒從母原則,是否會導致民眾加深性別刻板印象仍是一個問題;因此法院在監護權訴訟中,應以個案狀況評估,著重考量哪一方得給予未成年子女最佳照護及成長環境,監護權怎麼判不受社會框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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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護權判決後,還有機會改判監護權嗎?
監護權分為「單獨監護」、「共同監護」,在父母離婚時可由雙方自行協議子女監護權歸屬,後續想改定監護權,若雙方同意,可重新簽訂協議書,至戶政機關辦理變更登記;而當雙方對於改定子女監護權無法達成共識時,欲爭取監護權之一方則必須提起監護權改判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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惟實務上「改定監護」訴訟相較於「酌定監護」訴訟難度來得高,首先不論是父、母哪一方取得未成年子女監護權,或擔任共同監護中之主要照顧者,聲請人必須舉出監護權人有對子女照護不周、管教不當或無履行探視子女協議等不利於子女成長發展之行為:
- 雖惡意阻攔沒有監護權或無未與子女同住之一方與未成年子女互動,為非友善父母,也同時剝奪孩子享有父母愛之權利,但未與孩子同住之一方於蒐證上相對困難。
- 此外,也得展現自身監護優勢勝於對方,得維護子女最佳成長利益。
當監護權人行使親權期間使子女成長最佳利益受損,或與子女同住之主要照顧者未善盡其責,另一方可向法院提起訴訟聲請改定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人,實務上會依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考量審酌雙方提出之證據及個案狀況作出裁定改判監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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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身為父母,人人都希望能在孩子身邊陪伴成長,畢竟孩子成長過程無法重來,每一刻都非常珍貴,於是在監護權訴訟中,雙方必定極力展現自身監護條件優勢,為此可能不惜與他方撕破臉。
然而法院裁定未成年子女合適監護人時,不僅以子女成長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考量,同時也希望父母能攜手合作,替子女排解成長階段面臨之難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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