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了解妨害性自主不起訴可能性前,先知道……
妨礙性自主為刑法中的一個罪章,處罰違反他人意願的性行為,並分有強制、乘機、權勢、與未成年之性交與猥褻罪等類型,以及其加重處罰的相關規定,以下列出較典型的強制性交/強制猥褻罪為例:
1. 依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 依刑法第 224 條強制猥褻罪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妨礙性自主罪定刑相當重,若案件遭地檢署檢察官認定有犯罪嫌疑,則會提起公訴進入一審法院進行審理判決,而妨礙性自主常見案件所面臨刑責如上述,以強制猥褻罪舉例其最輕刑責至少為6個月起算。
然若客觀事實無法證明有犯罪的積極證據又或者是一時氣憤提告(最常見為情侶吵架而遭提告),則有機會向檢察官爭取妨礙性自主不起訴處分,所謂不起訴意即檢察官認為犯罪嫌疑不足,將不會起訴到一審法院進行審判,進而不須擔心遭處有期徒刑的風險。
注意!妨礙性自主罪是公訴
妨礙性自主指未經過同意、不是兩情相悅的強況下,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藥物控制或其他違反您意願的方式發生性行為,均屬於性侵害定義。就算是兩情相悅,但只要有其中一方未滿16歲,也屬於性侵害。
妨礙性自主罪包含強制性交猥褻、乘機性交猥褻、與幼童性交猥褻、利用權勢機會性交猥褻、詐術性交罪等,除性騷擾、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與未滿16歲之幼童合意性交猥褻及與配偶強制性交罪為告訴乃論罪外,上述性侵害犯罪皆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
延伸閱讀:性侵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差在哪?性犯罪是哪個?
妨害性自主緩刑是什麼?與不起訴有什麼差異?
妨害性自主緩起訴與不起訴差別如下:
1. 妨害性自主緩起訴
是指檢察官已經認定犯罪事實,但檢察官給予一段時間進行觀察,希望給被告機會,決定是否起訴進入訴訟階段,如果在緩起訴時間內遵守檢察官所設定的條件及相關規定,不再有其他犯罪行為發生,緩起訴期滿過後即等同不起訴處分之效力,但如果違反附帶條件,或有故意犯罪的情形而被撤銷緩起訴,則案件繼續進行,須由法院進一步進行審判。
檢察官給予緩起訴有以下要件:
- 輕罪: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除外。
- 符合刑法第57條且符合公共利益。
- 檢察官認為適當者。
延伸閱讀:妨礙性自主罪有機會緩刑嗎?妨礙性自主罪會被關多久?
2. 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是指檢察官認定無犯罪事實或犯罪情節相當輕微(即俗稱之微罪不舉),可以依職權給予不起訴,不起訴後若未於法定期間內經提起再議、交付審判而告確定,案件即告終結,並不需要再進行後續法院的審理和判決。
點擊了解,什麼是:刑法227-1
妨礙性自主不起訴或無罪有可能嗎?
因無積極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比如強制性交或強制猥褻罪,若能夠證明當下並非強迫對方而是合意下發生,即有妨礙性自主不起訴的可能性,相關證據例如:雙方對話紀錄、事發後雙方行為與常理不符或雙方供述證據無法證明有被迫情況下發生,都有機會取不起訴處分。
但妨礙性自主案件態樣眾多,各有不同的構成要件,不論是妨礙性自主無罪或是不起訴,都需要依個案狀況實際評估。另外也要小心別為求輕判而為自己沒做過的事情在訴訟外道歉或輕易和解,因為這麼做可能會間接成為認罪的證據!建議涉犯相關先盡速尋求法律諮詢諮詢,以免因行差踏錯一步而失去訴訟上應有的權益。
想要獲得妨害性自主不起訴可能,就要找律師!
若想爭取妨礙性自主不起訴處分建議一定要由專科律師協助,因性自主相關案件的隱密特性,多數著重供述證據,若無法提出有利論點攻防及論述,要爭取檢察官心證難度自然較高,且偵查中可能面臨和解與否的抉擇,都可能影響後續案件走向,所以若想讓性暴力、性犯罪案件獲得不起訴處分,建議與專科律師討論策略進一步協助處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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