碰上土地糾紛案件,需要找律師協助嗎?
土地糾紛案件百百種,使用的請求權基礎也不同,當事人面對案件時常眼花撩亂,不知道從何下手,先尋求法律諮詢律師,幫您釐清案件狀況,針對個案提供不同的協助。發生土地糾紛時,如果想省去訴訟的成本及勞累,可以嘗試委由律師先發出律師函為您做最有力的主張,同時警告侵權的對方,甚至出面調解談判協議內容,讓紛爭能盡快落幕。
若不幸需要進入土地糾紛刑法訴訟程序,為了舉證財產狀況或提出分割方案,往往需要大量的資料處理及書狀往來,而且不動產所牽涉的訴訟利益通常都金額龐大,訴訟結果一不留意可能是失之毫釐、差之千里,處理起來一定要非常慎重。律師除了為您找尋民事上合適的請求權基礎排除侵害外,也能為您留意是否有利益返還、損害賠償及刑事犯罪等問題,用以推進案件的同時,也予以您最充分的保障。
法律諮詢通讓好律師助您在土地糾紛上更得利
土地糾紛訴訟案件分為哪幾種類型?侵占土地問題該注意什麼?
土地糾紛包含的訴訟內容涵蓋廣泛,常見的糾紛有瑕疵擔保責任、拆屋還地、共有分割、塗銷抵押權等類型。
一、瑕疵擔保責任
賣家對於賣出的房地產有權利與物之瑕疵擔保的責任。所謂「權利瑕疵擔保」,是指賣家應擔保不會有第三人可以對買受人買的東西主張權利。例如買賣土地時,賣家故意不告知土地有設定抵押權,導致之後因為抵押權執行造成土地被拍賣,買家的權利因此受損,可以向賣家請求損害賠償。
「物之瑕疵擔保」,則是指賣方交付土地或房屋時,需要擔保有契約約定的品質,且不能減損其通常效用。例如購買到凶宅、預售屋建成後嚴重漏水、不合規格等,買家可以要求解約、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
二、拆屋還地
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針對被他人任意侵占土地,不論是拿來蓋房子、其他工作物、種植作物,或者鄰居將房屋越線蓋到所有的土地上,都能夠請求對方停止侵害,並將地上物拆除,將土地回復原狀。
三、共有物分割
部分房屋和土地是有多人共有,例如公寓、停車場等,共有人能訂定分管契約,約定管理辦法、使用收益分配等事項,以利有效管理及利用共有物。而這樣的共有關係可以經全體共有人協議處分,也可以向法院請求分割。
四、塗銷抵押權
常見在土地或房屋買賣時,已設定的抵押權會隨同移轉登記給買受人(即俗稱的揹胎),如此一來大大影響買方的購買意願,所有權人可以透過土地糾紛訴訟來塗銷已清償或已過期的抵押權,恢復房地產的應有價值。
土地糾紛訴訟流程程序怎麼走?
土地糾紛走民事程序,採三級三審制度,一般一個審級要告一段落,約需要至少半年以上的時間,依照個案狀況及法院排程等因素,時間可能有長有短。
-
土地糾紛訴訟
法院受理分案,將訴訟書狀通知雙方當事人。 -
法院強制安排調解
調解不成進入準備程序。 -
進入準備程序
釐清問題,並作證據調查。 -
召開言詞辯論庭
雙方在法院上進行陳述及相互攻防來說服法官。 -
做出判決
法院斟酌證據與雙方答辯內容做出最後判決。
- 當事人不服判決結果,得在20日內提起上訴。
- 另外,因為第三審是比較特殊的法律審,主要是審查前2個審級的法律適用或判決是否有程序瑕疵,目前規定屬於強制律師代理才能提出喔。
土地糾紛常見問題
土地糾紛訴訟律師推薦怎麼找?
在契約裡明訂「現況交屋」、「不負瑕疵擔保責任」有用嗎?擔保責任可以免除?
原則上,法院尊重當事人的契約自由,若契約中有合意賣家對出賣物不負瑕疵擔保責任,那擔保責任就可以免除。
但是需注意,在民法第366條中有明文規定,如果賣家在交易時有故意隱瞞瑕疵的事實,則契約中關於免除擔保責任的特約無效,買家仍然能主張瑕疵擔保來獲得相應的賠償。
因此,重點在於當下買家「是否知有瑕疵的存在」,如果後來發現的瑕疵不是購買當時能夠被察覺的,那麼即使有註明諸如「現況交屋」等不負瑕疵擔保責任的文字,買家仍然還是可以主張法律上解約或減少價金的權利喔。
瑕疵擔保有主張時效嗎?侵佔土地追訴期是多久?
對於瑕疵的發現,除了,賣家故意不告知以及不能以通常方法檢查出瑕疵的狀況外,在法律上也要求買家對買賣之物有從速檢查和通知賣家的義務,如果買家怠於行使義務,就會喪失瑕疵擔保的請求權。
依據民法第365條的規定,買家主張解除權或價金減少請求權,須在完成檢查通知後的6個月內(且交付房屋後還未超過5年)行使。除了賣家故意不告知瑕疵的狀況不受這個限制以外,時效經過買家就不能再要求賣家負瑕疵擔保責任囉!
土地糾紛中的「分管契約」是什麼?內容可以用來約定什麼?
土地糾紛中的「分管契約」規定於民法第820條,是除了契約另有規定外,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或應有部分合計逾2/3的共有人合意做成的契約,目的是用來管理並有效利用共有物。分管契約中可以約定管理辦法、使用辦法、收益分配的方式等等,經過主管機關登記,甚至能繼續約束未來的受讓人喔。
共有人無視分管契約怎麼辦?我可以告他侵占土地嗎?
若是共有人無視全體共有人的意願或違反分管規定,擅自將共有物占有或出租,可以依照民法第821條針對共有物的請求權,以及民法第767條的規定,請第三人將占有的共有物返還(如果第三人受有損害,必須自行向擅自處分共有物的那位共有人求償)。
而各共有人則能對無視分管契約占用,或處分共有物的共有人,提出侵佔土地所有權的損害賠償訴訟,若收有租金,還能依據民法第179條的相關規定,請求返還5年內相當於按應有部分比例計算租金的不當得利。
共有物處分有限制嗎?不同意土地糾紛處分不行嗎?
依民法第819條,各共有人都可以對自己的應有部分自由處分、收益,但若是對共有物整體的處分行為,就需要經過全體共有人的同意;若是不動產的共有,則是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的特別規定,只要共有人過半數且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或持分占比超過2/3的共有人同意就可以處分囉。
另外,在出售共有物時,其他不同意出售的共有人能夠享有優先承購權,出賣人應以書面通知共有人可以在期限內優先承購,如果共有人逾期未回應或放棄承購權,出賣人把不動產賣給別人了,後續共有人可以再請求領取依持份他所應得的買賣價金。
土地共有分割怎麼分?有哪些方式?
土地共有分割規範於民法第824條中,有「協議分割」和「裁判分割」兩種。協議分割就是依照共有人的意願,只要全體共有人同意就能分割,而裁判分割多適用於協議不成,或者有共有人拒絕履行的情況,請法院協助分割。
裁判分割的方式可能有以下幾種:
- 原物分割,將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
- 原物分割有困難,可以只分配給部分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受金錢補償。
- 將一部分原物分割分配給各共有人,剩餘部分變賣成價金依比例分配。
- 變賣全部共有物,價金依比例分配給各共有人。
民事訴訟律師團隊
土地糾紛案例文章
免費法律諮詢・土地糾紛律師處理方針精選
法律知識文章
破萬件法律諮詢・律師處理方針精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