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通姦罪,能用甚麼方法保護自己?
通姦除罪的背景
1990年代,婦女團體開始推動通姦除罪化,而今年5月總統府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五分組進行第六次會議,決議應廢除刑法第239條的通姦罪,若無法廢除,也應先將其但書(原告可以單獨對配偶撤告)刪除,也就是原告只能選擇同時提告配偶與相姦者,或是兩者都不提告。在2020年5月30日釋字第791號通姦罪違憲,公布之日立即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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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通姦違憲?通姦除罪化就代表可以外遇嗎?
通姦罪的定義十分狹隘,簡單說指有婚姻關係的男人或女人與配偶以外的人,有性器官接合姦淫等性行為才可構成通姦要件(多數法官甚至將口交等性行為排除在外)。體現了通姦罪舉證上的困難,配偶在蒐證過程中甚至可能因侵害他人隱私而觸法。
國家沒有必要為了維持婚姻,而以《刑法》介入,且檢警單位是挖掘與犯罪有關的事實真相,是為了公共利益而服務,然而一般私人間的通姦無關乎公共利益,不能以《刑法》來規範人民對婚姻的忠誠度。
通姦除罪化並不代表可以外遇,也不代表外遇是對的,倘若配偶外遇雖然刑法上沒有責任,但民法上還是有侵害配偶權得請求民事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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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通姦罪,我該如何保障自己的權益?
雖然刑事目前通姦除罪化,但不代表對外遇配偶及第三者無計可施,更不代表外遇合法化!配偶仍可提告民事侵害配偶權向另一半及第三者求償,賠償金額更可能因為通姦除罪化後變得高,千萬不要認為通姦除罪化後配偶外遇對他們就無計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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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和樂很重要,不能用通姦綁住另一半
大家最擔心的可能是認為通姦除罪化會使得受害元配的正義無從伸張,但其實台灣通姦罪的追訴數據並非大眾想像那般,對於出軌的另一半與第三者都有懲罰,很多元配一廂情願地認為提告通姦罪是守護家庭和諧及正義的手段,為了維護家族面子或不想讓孩子在父母關係不健全的關係下成長,往往選擇對配偶撤告,只報復第三者。其實愛情是人民本身存在的價值觀及婚姻概念,不能以法律來綁住另一半,應勤於溝通、多點責任感才能維護家庭和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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