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礙性自主無罪相關討論
本案檢察官給予妨礙性自主無罪理由
女方指控A男不顧她拒絕強摸胸部、下體,強脫衣褲拍攝私密照,且恫嚇她不性交即將照片傳出,不顧她哭喊求救皆未停止,然檢警機關進入房間調查沒有發現掙扎打鬥痕跡,且女方神情冷靜、房間亦未找到衛生紙、保險套等證物,調查鄰居皆稱未聽見女子房間吵架、呼救聲音,且手機內並無私密照片、當天該女子傳訊給友人卻要求不要報警,檢察官依上述相關事實及證據,認為女方的種種行為不符常理。
而依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有明文,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且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需依積極證據,若積極證據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應為有利被告之認定。
本案檢察官調查後認為並無明確證據證明蔣男違反女方意願下強迫其發生性行為,故給予妨礙性自主無罪處分。
實務上有雖證據薄弱仍遭起訴之案例嗎?
性侵害案件受害人並不一定會在第一時間報警發聲,也曾有童年時遭性侵長大後決定面對提告,又或者遭下藥且違反意願下發生性行為的例子,通常該類型案件多半發生在隱密且無監視畫面之場合,除事後留下之物證外,最重要的即是雙方的供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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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無任何證據就一定可以妨礙性自主無罪嗎?
上述雖有提及無積極證據時,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然而實務上仍有不少僅有少數證據檢察官仍然起訴的案件,以被害人的供述作為主要證據,且類型之案件礙於社會風氣多數仍認為女性就是弱勢一方,容易成為受害者,故檢察官起訴機會多半較高,證據的證明力會是訴訟上重要的攻防重點,這些相關爭議往往會影響到法院對於犯罪構成要件的判斷,進而決定犯罪的成立與否、刑期輕重。
但一般民眾未受過專業訓練,可能無法針對這些法律問題為自己作辯護,因此若遇到性犯罪的相關案件,為求慎重,建議盡速尋求法律諮詢的協助,以維護自己在訴訟過程中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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