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心心
- 案件類型:侵害配偶權
- 本案結果:獲得賠償
- 所在地:台中
- 承辦律師:趙若竹律師
台中侵害配偶權事件經過
心心是位出色的業務經理,常常需要到外地出差,以致於經常不在家。心心結婚多年的丈夫多數時間都獨守空閨,寂寞難耐在網上交友,認識了一位年輕貌美、身材姣好的小三,先生與小三兩人時常趁著心心出差時,一同出門約會,甚至小三還曾到家中過夜。
某次心心提早結束完手邊工作回家時,正巧碰見了在門口與先生吻別的小三,兩人在門口糾纏道別的親密舉動讓心心理智線斷裂,衝上去要跟小三對質...。
台中民事訴訟專業律師主張
- 先生及小三兩人對外遇這件事坦承不諱,並承認多次有逾越男女舉動之實。
- 因先生及小三兩人的外遇行為已侵害心心的配偶權,並破壞兩人間夫妻生活的圓滿安全及幸福,導致心心的精神有重大損害,應依民法侵權行為向先生及小三兩人請求損害賠償。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台中民事訴訟律師處理案件結果:成功獲得侵害配偶權賠償
心心法律諮詢趙若竹律師後,覺得律師的分析面面俱到,幫她考慮了很多訴訟中會遇到的情況,決定全權委任專業台中律師處理本案答辯。最後除了給小三及先生二人一個教訓外,也替自己請求的該有的公道,獲得了一個合理的賠償。
台中民事律師推薦了解更多侵害配偶權相關法條
侵害配偶權依民法第 195 條規定:
-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 前項請求權,不得讓與或繼承。但以金額賠償之請求權已依契約承諾,或已起訴者,不在此限。
- 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及姓名已改編※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