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小安
- 相對人:公訴檢察官
- 案件類型:施用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戒癮治療
- 本案結果: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 所在地:台中西區
- 承辦律師:許文鐘律師
施用毒品事實經過
小安為了逃避工作壓力,在朋友的慫恿下於某次聚會施用毒品,不久後警方假扮網友交流毒品,以釣魚的方式在約定會合地點逮捕小安,並在他身上搜到0.5公克的安非他命。
面對警方的盤問,小安一五一十的將自己所知道的一切全盤托出,並承諾警方會配合後續調查。筆錄做完後,小安意識到,如果之後進去戒治所勒戒,家中年邁的父母就會無人照顧,工作上公司方面如果無故未到很有可能會被開除,但缺席理由又實在太難以啟齒。
小安自責竟因為一時的好奇心毀了自己的人生,備感焦慮之下,小安已經走投無路,於是緊急來電法律諮詢,尋求專業台中毒品律師協助處理。
台中專打毒品律師主張
- 小安被逮捕時身上持有的安非他命僅有0.5公克,數量非常少,於警方盤問時也誠實將所有毒品來源等相關細節告知警方,積極協助警方偵辦,犯後態度良好。
- 小安獨自一人照顧年邁父母,如果將小安送至戒治所勒戒,因長時間無法到公司上班,必然會遭到公司開除,不但父母無人照顧,整個家庭也將失去唯一經濟來源;若真如此,後續無異造成更嚴重之社會問題。
- 另外,小安本身無其他前科紀錄,私底下長期捐款熱衷公益本性善良,此次吸毒是因為一時思慮不周,小安對於自己所犯下的錯誤也極為自責。以治療協助小安遠離毒癮,已經足以使小安心生警惕,未來不敢再犯。
- 且小安本身之經濟能力,足以供自己進行戒癮治療的費用,不會發生沒錢持續治療而使治療中斷的情形,綜觀小安犯後態度及整體狀況,得積極爭取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更有利於小安回歸社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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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結果:施用毒品初犯獲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
小安在與許文鐘律師法律諮詢後,覺得許文鐘律師非常謹慎細心,決定委任許律師撰寫戒癮治療聲請狀。
最終在台中毒品律師的協助下,小安在偵查階段成功獲得緩起訴附命戒癮治療之處分,不用進到戒治所進行勒戒,只需要定期到醫院接受治療、驗尿即可;也可以繼續回到公司工作養家、照顧父母,小安也會記起這次的教訓,遠離毒品以免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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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規定:
- 犯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
- 觀察、勒戒後,檢察官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認受觀察、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應即釋放,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
- 認受觀察、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其期間為6個月以上,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但最長不得逾1年。
- 依前項規定為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3年後再犯第10條之罪者,適用前二項之規定。
- 受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於觀察、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
※為維護當事人隱私,本案例事實、姓名及地區已改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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