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委託人:小安(化名)
- 案件類型:刑事案件,妨害性自主、性交易
- 案件結果:不起訴處分(無罪)
- 所在地:台北
- 承辦律師:閻道至律師
台北法律諮詢──事件經過
小安平時除了工作外,興趣便是在網上交友。一日,小安在推特上認識莉莉,兩人因有共同興趣相談甚歡,期間莉莉一直暗示自己已經成年,可以做些有趣的事,小安聽後無比心動,再次確認莉莉成年後決定相約見面。
見面後的莉莉格外主動,直拉著小安進到汽車旅館發生性行為,兩人之間互動良好。
涉嫌與未成年人性交易,立即諮詢台北刑事律師
還沈浸在美好回憶中的小安沒想到,事後莉莉竟然傳訊息說自己其實才15歲,避免其不相信還附上身分證,並向小安索取封口費;發現自己被騙的小安出於害怕只好給付封口費,以求息事寧人。
原以為噩夢就此結束,沒想到卻收到警方通知其涉嫌與未成年人性交易,崩潰的小安連忙來電台北刑事律師進行法律諮詢,以求專業協助為自己洗清冤屈。
台北刑事律師主張
從小安與莉莉的對話紀錄發現,小安於兩人發生性行為前已有再次確認莉莉是否已成年;且小安所給付之金錢為事後莉莉以自己未成年為要脅所要求之「封口費」,並非為性交易事先溝通的對價金額。
莉莉對於小安的指控,參酌各項事證與說詞都不足以證明兩人當時確實在進行性交易,應可爭取為不起訴處分。
台北刑事法律諮詢結果:妨害性自主不起訴
小安在與閻道至律師法律諮詢後,認為閻律師對於妨害性自主案件經驗極為豐富,分析案件爭點極為精闢,決定委由閻律師處理案件;在小安最崩潰無助時為他帶來一束光,洗清莫須有的罪名,還給小安正常生活。
自此之後,小安對於網路交友也更加小心,時刻謹記教訓,不再落入陷阱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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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刑事律師推薦您了解相關法條與刑責
依刑法第227條規定: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 第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依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第 31 條規定:
- 與未滿16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依刑法之規定處罰之。
- 18歲以上之人與16歲以上未滿18歲之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 中華民國人民在中華民國領域外犯前二項之罪者,不問犯罪地之法律有無處罰規定,均依本條例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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