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構成要件,先了解...
- 強制性交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 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什麼?與強制性交罪的差別為?
- 準強制性交罪是什麼?構成要件為何?
- 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有什麽區別?
- 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有什麼區別?
- 強制性交未遂,會以什麼罪定論?
- 強制性交初犯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 強制性交若造成傷害,刑責為何?
- 當遇上強制性交,您可以怎麼做?
強制性交罪在法律上的定義是什麼?
妨害性自主在刑法中是一個罪章,內容包含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及強制猥褻等,而強制性交罪便是刑法第221條所規定: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謂強制定義
以不法手段壓制被害人、以威脅恐嚇讓被害人心生畏懼或用催眠術操控被害人意願等,不論何種手段只要有強制行為,讓對方不能在自由意思表示的情況下並違反對方意願,就會構成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是告訴乃論嗎?
否,強制性交罪屬於公訴罪。
告訴乃論是指,被害人必須提起訴訟國家才會追緝犯罪,若無提告國家並不會主動依職權進行調查。
立法者認為強制性交罪保護法益在於個人性行為的決定自由及身體自主權,雖屬於個人法益,但其影響甚大,關係國家社會安全,所以將強制性交罪定義為非告訴乃論之罪,也就是只要國家知悉犯罪行為的發生,就必須主動依職權展開調查,不需要經由誰提告才可以開啟調查程序。
延伸閱讀:妨害性自主罪有機會緩刑嗎?妨礙性自主罪會被關多久?
加重強制性交罪是什麼?與強制性交罪的差別為?
加重強制性交罪與強制性交罪的差別如下:
1. 依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規定: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參考更多:刑法第221條
2. 依刑法第222條加重強制性交罪規定:
犯前條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 二人以上共同犯之。
- 對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犯之。
- 對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
- 以藥劑犯之。
- 對被害人施以凌虐。
- 利用駕駛供公眾或不特定人運輸之交通工具之機會犯之。
- 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犯之。
- 攜帶兇器犯之。
- 對被害人為照相、錄音、錄影或散布、播送該影像、聲音、電磁紀錄。
參考更多:刑法第222條
強制性交及加重強制性交的行為都是以強制手段違反他人意願發生性行為,但加重強制性交另為規範,若強制性交當下符合上述幾款條件,則不法惡性更為重大,所以立法者處以更嚴厲處罰,法定刑從3年以上加重為7年以上有期徒刑。
準強制性交罪是什麼?構成要件為何?
依刑法第227條準強制性交罪規定: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未滿14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
- 對於14歲以上未滿16歲之男女為猥褻之行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立法者認為未滿16歲之未成年還處於身心靈發展階段,過早接觸性行為會對身心健全發展產生重大影響,且不能為自己性自主意願做出理性及成熟判斷,因此訂立了刑法第277條「準強制性交罪」來保護未成年性自主權。
也就是說,即使雙方為合意發生性行為,仍會觸犯刑法277條的準強制性交罪。
強制性交、準強制性交、加重強制性交比較
強制性交罪 | 加重強制性交罪 | 準強制性交罪 | |
法條 | 刑法第221條 | 刑法第222條 | 刑法第227條 |
構成要件 | 對於男女以強暴、脅迫、恐嚇、催眠術或其他違反其意願之方法而為性交者。 | 犯強制性交罪,而有下列之情形,即屬加重強制性交罪:
|
與未滿16歲之男女合意性交。 |
刑責 | 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 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
|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
乘機性交與加重強制性交有什麽區別?
加重強制性交罪與趁機性交罪其行為客體均為精神、身體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兩者主要之區別在於犯罪行為人是否施用強制力,以及被害人不能抗拒之原因如何造成,為其判別的標準。
趁機性交罪須行為人利用被害人因某些因素,所造成不知或難以表達意願之狀態下而為性交者,且被害人不知或不能抗拒之原因是自行造成的,若被害人不能或難以表達意願的狀態是行為人所造成,例如在被害人的飲料中下藥,則應成立加重強制性交罪而非趁機性交罪。
強制性交與強制猥褻有什麼區別?
強制性交定義如同上述,而強制猥褻是指以強制手段進行猥褻行為,這裡的強制與強制性交的強制手段相同,皆是違反他人意願,而猥褻是指行為在客觀上可以引起他人性慾,且主觀上可以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
如:行為人在違反對方意願的情況下,愛撫對方性器,即便被害人主觀拒絕,但身體仍可能出現生理反應,而行為人也可以滿足自己主觀的性慾,就會成立強制猥褻。
延伸閱讀:強制猥褻與性騷擾,這兩個到底有什麼區別?
強制性交未遂,會以什麼罪定論?
刑法明文若處罰未遂犯須有特別規定,而在刑法第221條強制性交罪的第二項便有明文,第一項未遂犯罰之。
所以若行為人已經著手強制性交行為,但並沒有成功,會論以強制性交未遂,法定刑可以依照原本刑度減輕,但法律僅規定「可以」而非「應該」,所以是否減輕法官仍可依職權進行裁量。
強制性交初犯有機會獲得緩刑嗎?
依刑法第74條規定,緩刑適用對象是所犯之罪判決是受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並且無前科,或雖然有前科,但已執行完畢且五年內未再故意犯罪的人。
而強制性交法定行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即使是初犯要爭取緩刑也並不容易,建議委由專科律師協助擬定訴訟策略,透過訴訟上的答辯,爭取酌減妨害性自主刑期,將量刑降低至緩刑之門檻,增加妨害性自主緩刑之機會。
若是強制性交累犯,刑責是否會更重?
然若為累犯者,會加重本刑至二分之一,因此要爭取緩刑是更加不易,且遭重判機率相當高,因此若為累犯者應儘早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將量刑降至最低,爭取最佳訴訟結果!
強制性交若造成傷害,刑責為何?
刑法所處罰的對象是被告之「行為」,因此原則上一行為僅會處罰一次,當被告一行為同時觸犯多罪名時,此時需透過「犯罪競合」來決定要以哪一罪名處罰被告。
若犯強制性交同時,也造成被害人身體上的傷害,即屬於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強制性交罪及傷害罪,當侵害法亦不同時,法官會擇一較重罪名來判刑處罰被告,也就是強制性交罪。
但要注意的是,若是在犯強制性交同時造成他人重傷害,就屬於強制性交加重結果犯,依刑法第226條規定,可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當遇上強制性交,您可以怎麼做?
強制性交法定刑非常重,實務上也有許多男女朋友、夫妻吵架或網友見面而被提告強制性交的案例,因事發地點多數在隱密場合,往往事發時都少有相關物證或人證,如何在法庭上進行答辯洗清自己的冤屈就顯得相當重要,若不幸成為妨害性自主的被告,建議盡速與律師討論案件,擬定最有利的答辯方向,爭取最佳結果。
若您不幸成為妨害性自主案件的被害人,第一時間務必報警,且進行驗傷,不要將相關證物清洗,保全完整證據,以利後續訴訟階段的提出,並尋求法律諮詢協助,讓身心狀態保持穩定,才能對抗漫長的訴訟程序。
還有其他疑問嗎?歡迎撥打免費法律諮詢專線:
專線1:0968-594689
專線2:0906-876858
或是加入line:@897zresw
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